台海网10月31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吴舒远 通讯员 海法/文 陶小莫/漫画)为了6万元购房款,厦门一对父女闹上法庭。近日,海沧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父亲说这6万元购房款是借款并非赠与,女儿说这笔钱就是父亲的赠与。让我们来看看法官如何断这场家务事。
本案中,原告李老汉和被告李女士系父女关系。2007年,李老汉将老家宅基地和虾池转让后获得一笔现金。后来,李老汉携现金到厦门投奔子女,并告知其儿子和女儿,若需用钱可先拿去用。
2008年,女儿李女士将其中的6万元用于支付其第一套房的购房分期款及第二套房的购房订金。
之后,李老汉与女儿李女士就6万元款项的性质产生争议,李老汉以民间借贷为由将女儿李女士诉至海沧法院,请求判决让女儿李女士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
李老汉起诉说,6万元并非赠与,若是赠与,会平分给姐弟俩!
但女儿李女士反驳说,他和父亲之间并非借贷关系,6万元应视为父亲的赠与!
对此,海沧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李女士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父亲给予的帮助是赠与而非借贷,在这样的情况下,应认定李老汉与李女士之间成立借贷关系,女儿李女士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
近日,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李女士偿还原告李老汉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不能证明是赠与 就应认定为借款
法官说,在当前房价高企的背景下,父母给子女出资购房的现象虽然十分普遍,但子女不能抱着父母给其出资购房就是赠与的态度心安理得“啃老”。在父母出资时未明确表示系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至于事后父母是否主张子女偿还,应属于父母自主行使债权的范畴,与债权是否客观成立无关。子女应当理性、妥善接受父母的帮助,在父母要求归还时予以返还,避免讼争。
从公序良俗和保护老年人权益的角度看,本案中,李女士系具有一定经济基础的成年子女,不能苛求李老汉在已将李女士养育成人后还为其出资购房,相反李老汉还需要李女士的赡养。何况,李女士在名下已有产权房的情况下购置换房,李老汉更无出资的必要性。
从社会常识的角度看,家庭成员间的借款往往不会出具借条,或明确借款的利息、期限,在子女有经济困难时,父母通常也会主动延长还款期限。所以,只要子女一方不能证明是赠与的,父母有相关的出资凭证,借贷关系即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