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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耍伎俩”,该当何罪?

www.taihainet.com 来源: 台海网 陈捷 用手持设备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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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海网7月22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海法/文 陶小莫/漫画)虚假陈述,罚款2万元;逾期举证,罚5万元;滥用管辖权,罚5万元……

  为了打赢官司,不少当事人在法庭使出各种招术、各种“伎俩”。近日,海沧法院发布了一批司法惩戒典型案例,最终这些“伎俩”都被法官识破,相关当事人也受到了严惩。

  法官提醒说,遇到纠纷上了法庭,谁都希望打赢官司,但是,诉讼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否则将付出惨痛代价。想钻法律空子,到头来只能是“聪明反被聪明误”。

案例1

逾期举证,罚五万!

  逾期举证,该怎么罚?近日,被告厦门某制衣公司公司为此付出了5万元的代价。

  原来,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厦门某制衣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材料也未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却逾期向法院邮寄两组证据和原定开庭当日提交五组证据材料,导致原告无法当庭核对证据和质证,海沧法院只得取消原定庭审,另行安排下次开庭。

  海沧法院认为:被告制衣公司逾期至开庭当日提交的五组证据材料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该证据在诉讼前已经形成且为其所持有,但被告未在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该证据,也没有申请延期举证,而且其所陈述的逾期提交证据的理由明显不能成立,其行为增加了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还浪费了司法资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已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交证据,妨碍法院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因此,海沧法院作出处罚决定,对制衣公司罚款50000元。

  法官说,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对于诉讼前已经形成且为当事人所持有的证据,当事人应严格依照法院指定的举证期提交证据。当事人未在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该证据或者申请延期举证,造成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增加、司法资源浪费等不利后果的,若当事人未能说明合理理由,人民法院可根据不同情形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案例2

虚假陈述,罚两万!

  海沧法院在审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了当事人存在虚假陈述的行为。

  这起案件的原告是林某、吴某超、吴某伟,被告是厦门一家公证处。庭审中,林某、吴某超在庭审中明确否认公证处提交的两份《放弃继承声请书》(复印件)上的“林某”、“吴某超”签字是其本人所签并否认其真实性。

  对此,海沧法院就该两份《放弃继承声请书》(复印件)的真实性问题通过司法互助途径委托台湾地区新北地方法院进行调查。经查,台湾地区新北地方法院回复:“该两份《放弃继承声请书》确系经该院公证人认证之文书”。

  海沧法院认为,林某、吴某超在已经作出放弃继承声明并申请台湾地区有关地方法院公证人认证的情况下,向海沧法院作出否认该两份《放弃继承声请书》的真实性和在该两份《放弃继承声请书》上签字的陈述,构成虚假陈述。该虚假陈述已构成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因此,海沧法院决定对林某和吴某超作出惩戒,最终,他们二人被分别处以罚款10000元。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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