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7月6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集法宣/文 陶小莫/漫画)劳动者施工时受伤,未经工伤认定,能否直接起诉索赔?近日,集美法院针对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作出裁定,认定该案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应予以驳回。
经查,此前被告公司将其所属一家酒店的改造装修工程施工发包给包工头张某。随后,原告罗某进入张某班组,从事水电安装工作。2018年6月11日,罗某在工地施工时受伤,被送往厦门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足第5跖骨骨折。
事发后,罗某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厦门分所对其伤情进行鉴定,确定罗某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
但是,罗某还未经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就向集美法院提起诉讼。罗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司赔偿10多万元,其中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702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600元,还有罗某因工受伤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
罗某认为,被告公司将其所属酒店改造装修工程施工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张某个人,罗某是张某班组的工人,故被告公司应当承担罗某为张某提供劳务的用工主体责任。
对此,被告公司则反驳说,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职责范围,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因此对本案法院应裁定予以驳回。
集美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案外人张某,罗某在张某班组从事水电安装工作,并在施工中受伤,因此罗某主张被告公司作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并无不当。但是,罗某受伤是否构成工伤,仍应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认定。罗某在未经工伤认定的情况下,直接按照工伤规定要求被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应予驳回。
因此,集美法院裁定,驳回罗某的起诉。
法官说法
工伤索赔,须先工伤认定
法官说,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因工伤提起赔偿诉讼,工伤认定是人民法院受理该诉讼的条件之一。所以,对于罗某还未经过工伤认定便向法院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法定受理案件的条件,应当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