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7月2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集法宣/文 陶小莫/漫画)情侣分手后,双方通过公证分配财产,事后一方反悔,还能要求补偿吗?近日,集美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导报记者从法院了解到,最近恋人闹上法庭的案件不少,其中有因为房产的,也有因为情侣之间借款的,由于很多情侣恋爱期间碍于面子,一般未留存证据,这类纠纷产生后普遍存在举证难的现象。
法官提醒说,要推翻双方公证协议书的约定,应当提供充分的相反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不能推翻公证协议书的约定。
情侣合伙买房,分手公证“分房”
原来,小湘与阿磊曾相恋多年,双方已经“谈婚论嫁”,他们两人曾于2013年共同购买了一处房产作为婚房,双方分担了首付款33万余元(其中阿磊负担30万元、小湘负担3万余元),并办理了按揭贷款,按揭还款账户为小湘名下银行账户。交房后,由阿磊负责装修。
购买房产不久后,二人办理了婚礼,但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8月,双方因各种矛盾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而分手。
二人分手后,小湘办理了一张新的银行卡交由阿磊偿还按揭贷款,后房产产权登记在二人名下,双方各占50%产权份额。
2016年4月,双方为处理上述房产的所有权及贷款事宜,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并办理了公证。这份《协议书》载明:购房首付款由二人分担,交房后,装修款项均为阿磊支付。按揭贷款的还款账户虽由小湘持有,但归还按揭是双方共同承担。现双方一致同意该房产所有权归阿磊所有,阿磊补偿小湘5万元,今后按揭款由阿磊负担。
2019年3月,小湘与阿磊共同将上述房产出售给案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