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
“利滚利”受法律保护吗?
“利滚利”受法律保护吗?近日,思明区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例。
原来,几年前赵某与陈某、A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陈某向赵某借款500万元。A公司为陈某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赵某依约向陈某转账共计500万元。
后来,因陈某、A公司未还款,向赵某出具一份《欠条》,确认陈某拖欠赵某借款780万元;A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然而,还款期限届满后,陈某、A公司仍未还款,故赵某诉至本院,请求判令陈某偿还借款本金780万元及利息;并由A公司为陈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思明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未按约定向赵某还本付息,应承担违约责任。陈某、A公司向赵某出具《欠条》,系将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计入后期借款本金计算复利。依照相关规定,实际的借款本息应自出借之日起,以最初借款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对于超出部分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一审法院判令陈某偿还赵某借款本金7290849.32元及利息;A公司对陈某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不能超过年利率24%上限
法官说,复利,又叫“利滚利”,俗称“驴打滚”,是指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计算利息。“利滚利”行为在民间借贷中很常见。本案是典型的将“前期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案件。法院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依法认定被告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该处理结果防止了民间借贷利率畸高,变相突破法定利率上限的现象出现,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的和谐稳定。
案例3
还完600万发现还多了,能讨回吗?
借款人还完600万元后,发现自己还多了,还能讨回吗?近日,思明法院发布了这起案件。
经查,此前翁某分三次向张某借款,总计340万元。在借款后的数年时间里,翁某合计向张某还款674.65万元。还完本金利息后,翁某才发现,自己所还利息已超过年利率36%。
为此,翁某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返还多收取的246万余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经审理,思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张某返还多收取的97万多元给翁某,并支付自翁某起诉之日起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翁某、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均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经法院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张某应一次性向翁某返还款项90万元。
法官说法
多付的利息为何要返还?
法官说,根据相关规定,借款人自愿支付的利息不得再行请求返还,这是对出借人利益的保护。但对于借款人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因属于无效范畴,出借人获得该部分利益即属非法,借款人要求返还应予支持。对于借款人尚未支付的利息,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履行,且不能超过法定利率上限。本案中,经查明翁某已还的借款利率确实超过年利率36%,则对于该超出部分的利息,法院依法认定无效并判令返还。
边栏说法
“3问”民间借贷
1问:高利贷受法律保护吗?
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不超过24%的利息均受保护;超过24%不到36%的利息看做自然债务,给了的不用还,没给的不能再要;超过36%的部分一律不保护。你的年利息是30%,如果没有给对方利息,则超过24%的部分可以不用给。
2问:没转账记录能否讨债?
林敏辉:在司法实践中,如以现金的方式出借大笔借款,且只有借条或欠条的借款凭证,借款人不予确认,而出借人又无法准确说出交付借款的时间、地点以及借款来源的,人民法院有可能会驳回借款人的诉讼请求,因此,你应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如录音证据、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
3问:“老赖”有钱不还咋治?
林敏辉:债权人可以收据证据,例如借款合同、转账记录、了解记录等,写好起诉状,到人民法院起诉欠款人、同时也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待判决生效后,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执行。若存在“老赖”隐藏财产、有钱不还的现象,债权人可将相关证据交给执行法官,“老赖”就有可能触犯《刑法》中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