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初的这几天,大家是否就像个猹
在瓜田里上蹿下跳出不来
罗志祥强大的时间管理还没摸透
当当《庆渝年》第二部又上新了
李国庆“抢夺”当当公司公章
公司内斗“抢公章”
听起来耸人听闻
其实并非当当“首创”
同样的一出戏码
在厦门某公司也上演了……
厦门A公司2016年成立,股东是小李和B公司,小李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小高是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A公司的总经理,A公司实际上也由小高在经营管理。因小李经常不在厦门,为方便公司经营,公司公章由小高实际控制。
2017年11月,A公司与小高、B公司、C公司和小张签订了一份《债务清偿协议》,《协议》约定,A公司作为债务人,要向4名债权人清偿738余万元的债务及利息,同时《协议》明确将B公司、C公司和小张的债权转让至小高,即《协议》约定A公司向小高清偿巨额债务。而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小李根本不知情!
为了公司利益,小李决定安排一次特殊行动。12月的某一天,小李指示公司财务小丽去某银行办理业务,当小丽从银行出来后,三名大汉团团围住小丽,抢走小丽装有公司公章、财务章及相关证件的包包,小丽措手不及,赶紧向小高报告,小高立马以公司名义报警。
警察调查后发现,这场“劫案”竟然是公司自家法人的安排!
因小李承认相关抢夺公章行为,涉及公司内部争议,案件最后未刑事立案。A公司立即发表了遗失声明,声称不慎遗失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私章各一枚,自遗失之日起盖章均无效。
小李知道后,找到报社,刊登声明,声称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财务章都在法人手上,未遗失。并且立刻报警,称公司公章被人冒用。
其后,小高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A公司清偿巨额债务。
一起公章争夺大战终于尘埃落定。那么这份已经加盖了公章的协议成立吗?我们来听听法官怎么说~
法官说法
本案系一起由公章引发的合同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加盖公章的《债务清偿协议》是否应认定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公章的表意行为具有对内对外两层效力,公司意思表示的判定不能单纯依据公章的真实性,应先判断具体情形。在外部关系上,只要公章是真实的,应当直接依据外观主义原理认定加盖公章的文本即代表公司的意思表示;而在内部关系上,外观主义原理的运用应受到限制。
《协议》是公章实际控制人小高与公司订立涉双方的借贷合同,该《协议》的内容对公司强加了巨额的还款义务,有损公司利益,在法定代表人小李出庭作证否认的情形下,应认定《协议》不是公司真实的意思表示,系小高的个人行为,《协议》未成立,对A公司不具有法律上之约束力。
协议说明白了
小编再跟大家说说公章那些事儿~
1.公章的产生
印章在历史上源远流长,一度被视为权力的象征。随着社会的发展,公章的重要性有所降低,其功能与自然人签字基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公司如何取得公章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
2.公章的归属
从所有权的角度看,公司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公司公章当然属于公司所有,并非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公司董监高等人的“私人财产”。他人在被授予相应权限的前提下,可以占有或控制公司公章。
3.公章的掌管
我国《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公章应当由谁来实际占有和控制,该问题属于公司内部意思自治的范畴,可以由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等加以明确。实践中,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等均可能实际控制公章。若公司内部并未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法定代表人基于其代表权可以当然掌管公司公章。
4.公章的功能
公章的功能在于意思表示。一般情况下,公司的交易对手方可以凭借公章之印从而推定相关内容为公司的意志。但公章并不是万能的,该种推定可以被推翻,加盖公章的效力本质上取决于盖章之人的权限。《九民会议纪要》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简言之,假章未必无效,真章也不必然有效。
5.公章的诉讼
当事人起诉返还公章、证照等,案由为“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原告为公司,被告为无权占有者,相关股东等利害关系方可视案情情况列为第三人。一般认为,该类诉讼属于公司类的侵权案件,可由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管辖。
资料: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来源:今日海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