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4月21日讯 据厦门日报报道 摄影师从影楼离职后,将之前的摄影作品刊载于个人微博,这一行为是否侵权?近日,湖里法院发布一起知识产权案例。
阿文(化名)曾在一家影楼担任摄影师,主要负责婚纱摄影。2017年9月入职时,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2018年1月-2月期间,阿文为影楼拍摄了一组“2018年春季摄影宣传片”。同年3月11日,阿文从该影楼辞职。一个月后,阿文开始陆续在他的个人微博上发布案涉的32张摄影作品,配文“关于厦门”,其中仅少数作品上带有该影楼的logo。
影楼负责人表示,阿文未经许可便擅自将摄影作品用于个人使用和商业宣传,导致影楼的权益受到损害。影楼认为阿文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影楼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将阿文诉至法院。
法庭上,阿文辩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作为作者,自己对这些作品享有署名权,不构成侵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自己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同时,自己也遵守了曾与影楼签署的保密协议,在微博上发布带有影楼水印的图片。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摄影作品的知识产权归影楼所有。阿文将案涉作品上传到个人微博,使网络用户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这些作品,已超出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范围,显然不属于创作新作品的行为。因此,阿文的行为不构成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另外,阿文未经影楼同意,将案涉摄影作品在个人微博上发布,侵犯了影楼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属于对署名权的正当行使。
综上,湖里法院一审判决阿文应停止使用影楼享有著作权的32张摄影作品,在微博上发布赔礼道歉的文字并置顶15日,向影楼赔偿经济损失32000元。
法官说法
摄影师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
承办本案的法官表示,工作期间因履行职务创作的职务作品,按照约定著作权归单位所有的,由单位享有著作权。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或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前述“合理使用”情形,是指将别人的作品作为自己作品的根据,用以创造新作品,说明新观点。员工离职后,将在职期间的职务作品上传到个人微博,使网络用户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不属于创作新作品的行为,也明显超出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范围,不构成“合理使用”情形,且构成对著作权人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湖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