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
销售冒牌和“三无”口罩
餐具公司
被罚19.5万元
2020年2月6日上午,根据举报线索,市场监管部门对集美区灌口镇厦门某餐具有限公司涉嫌经销假冒“飘安”口罩的案件进行现场核查。
该公司主要经营一次性耗材,包括餐盒、筷子、杯子和口罩等。经查,其所销售的“飘安”口罩为白色,包装在无色透明的袋子,袋子上印制有产品名称、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使用说明和飘安商标等内容。
调查显示,该公司销售给客户的口罩有以下5个特征:标称的产品名称为“一次性使用口罩”、生产批号标示为年月日的编排方式(例如20190402)、每包20片、口罩使用的耳带是圆形,且口罩上没有“PIAOAN”字样。经比对,其所销售的“飘安”口罩符合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在官网出具声明函中,列明的假冒“飘安”口罩的五大特征,系假冒产品。
经查,该公司销售未经“飘安”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的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口罩(相同商标、相同商品),且无法提供任何合法来源的凭证,违法经营额合计1.92万元,违法所得合计1.68万元。
此外,该公司还存在销售“三无口罩”和经营未以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和厂址的口罩的行为,违法经营额3.08万元。
根据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文件[2020]25号《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重点类型案件法制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公司销售未经“飘安”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的、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口罩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顶格处罚款19万元;对其销售“三无口罩”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