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3月15日讯 据厦门日报报道 在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由厦门中院、思明法院以及厦门“一行三局”(指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厦门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金融监管部门协同创建的厦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站发布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希望通过案例指导金融消费者防范金融风险,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某日深夜12点,金某在驾车回家途中因操作不慎,在所租的车位上撞到围墙造成车辆损坏。由于时间太晚,金某停好车后先行回家。次日一早,金某丈夫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在引导其到指定修车厂修理并发生十余万费用后,又以事故发生后金某未依法采取措施即遗弃车辆,且金某未立即报警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为由,拒绝理赔。厦门金融司法协同中心一审审理后认为,金某投保的机动车商业险系合法有效的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赔偿车辆损失;事故发生后,驾驶员金某并未驾车逃离现场,而是将车辆停入事故现场车位以防堵塞其他车辆,其处置符合常理,并无不当;本案事故系单方事故且事发时间较晚,车主于事故次日一早报案符合常识,且时间未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48小时内,故保险公司应赔偿金某因此次车辆造成的损失约15万元。
记者了解到,厦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站有别于传统的工商消保部门,依托厦门金融司法协同中心全国首创的立审执一体化和一站式的服务模式,集中审理金融消费者权益纠纷,发挥司法确立规则、定纷止争的功能,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便捷、高效、专业的司法保障。
据悉,自厦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站成立以来,成功调解了多起消费者权益纠纷,为当事人追偿近1.3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