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判决 用人单位违法,应付经济补偿
经审理,海沧区法院一审认为,物流公司在制定及实施油耗扣款制度过程中没有经过《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民主程序,油耗扣款行为缺乏法律依据;陈师傅在职期间共有9天法定节假日未休假,2天未休年休假,判决物流公司支付所扣工资并依照克扣工资总额的25%支付经济补偿金,还需支付陈师傅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以及未及时足额支付陈师傅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海沧区法院一审后,陈师傅及物流公司均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二审中物流公司提交一组新证据,意欲证明陈师傅驾驶车辆GPS行驶轨迹和该车辆加油卡使用情况不符。中院认为此项证据对认定案件基本事实影响较大,所以将该案裁定发回海沧区法院重审。
最终,法院作出重审判决,判被告物流公司败诉,要求公司向陈师傅等13位拖车司机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应支付陈师傅油耗扣款12517.87元,还要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陈师傅、苏师傅等共计13人的劳动争议从海沧区法院一审、厦门中院发回重审到海沧区法院重新审理完毕,前后耗时一年多,当最后法院的判决书送达时,13位司机都很感动,感谢法援律师帮自己维护了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
制度未经讨论就没有约束力
承办律师分析说,用人单位订立规章制度也要遵守法律规定。在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会通过自行订立规章制度管理劳动者,看似合理,但却涉及侵犯劳动者切身权益。
本案中,法院重审阶段,物流公司根据陈师傅驾驶车辆GPS行驶轨迹和该车辆加油卡使用情况不符这一情况,提出陈师傅可能存在偷油卖油的行为。然而,实际上,曾经发生过多次车辆已经离开公司到达装货地点,但物流公司仍打电话询问为何车辆还没走的情况。而且公司的油耗管理员要根据车辆运行的距离、地点进行油款充值,不会出现油卡与车辆分离的问题,物流公司根本无法证明陈师傅有偷油卖油情形。
所以,经过再次审理后,海沧法院判决认为物流公司在制定可能影响劳动者利益的规章制度之前,应经过民主协商程序,听取一线劳动者的意见,然而物流公司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制定此项制度经过民主讨论程序,无法证明程序正当,此项制度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