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月12日讯 据厦门日报报道 跟A公司签了劳动合同,却在B公司工作,工资该由谁来付?目前,不少用人单位采用劳务派遣形式用工,A公司派遣员工到B公司工作。本期专栏邀请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详细解答劳务派遣形式用工问题。
案例
2019年4月1日,吴某与我市一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公司(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A公司根据相关劳务派遣协议,将吴某派遣到B公司工作,并约定了吴某的工资标准,包括基本工资和加班费。每月,B公司将吴某的工资转给A公司,再由A公司转入吴某指定的银行卡账户。
合同订立当日,吴某到B公司上班。2019年5月底,吴某因个人原因辞职,办理离职手续时,A公司未支付5月份工资。吴某要求A公司支付,A公司称B公司尚未转来。吴某要求B公司支付,B公司称应由用人单位A公司支付,自己与吴某之间没有劳动关系。
2019年7月,吴某向我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与B公司共同支付他的工资。
工作人员积极引导三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达成协议由A公司支付吴某的工资。
争议
按照法律规定,该由哪一家公司支付吴某工资?
-用人单位A公司应承担的法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