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老汉未能证明经济困难,配偶无须履行扶养义务
思明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林女士全部否定陈老汉主张的前提下,对于诉求项目,陈老汉并未举证证明。而且,陈老汉预备第五次入院安装心脏起搏器的手术押金10万元尚未实际发生。陈老汉自认其每月有退休金3600元、三年前已搬离出租房、目前吃住在家里,且未举证房租损失是否实际发生及具体金额。陈老汉无法证明其将相应150000元积蓄、民国银元4枚、首饰、野生黑木耳一斤、干料珠半斤交于林女士,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法院不予认可。
本案中,双方均已年老体衰,陈老汉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经济困难,需要林女士履行扶养义务,其诉求主张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思明法院最终判决驳回陈老汉的全部诉讼请求。
相关案例
肝癌妻子状告丈夫索扶养费
身患癌症的妻子状告丈夫索要医疗费和扶养费,这种情况,丈夫该不该付钱?此前,宁波市象山法院曾审理过这样一起扶养费官司。
原告是人到中年的李梅(化名),她把分居的丈夫起诉至象山法院,要求对方支付治疗费,并按月支付扶养费。据悉,李梅和丈夫婚后生育了两个孩子,现在也都已成年。2010年后,两人因为感情不和一直分居生活,经济上也是各过各的。
“我因为肝癌入院治疗,自己实际支付了医疗费2.6万多元。”因为患病,李梅失去了工作,日常生活难以为继。于是,她将丈夫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已发生的医疗费,并按月支付扶养费。
对此,李梅的丈夫自然不愿意,坚持两人的孩子已经成年,两人又多年分居。他认为,自己对李梅并没有扶养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李梅的丈夫支付医疗费2.3万元,并每月支付扶养费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