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2月18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集法宣/文 陶小莫/漫画)一人公司欠债,股东也要还钱?近日,集美法院公布了一起这样的案件,一审判决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场纠纷因加工费而起。原告小王自己在厦门开了一家加工厂,为被告厦门某机械公司加工机架,累计加工费3.1万元。加工费经机械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
加工厂完成加工任务后,机械公司仅支付了2000元,随后便以客户没有付款为由拖延支付加工费。经小王多次催促,机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向其出具欠条,确认机械公司尚欠小王加工费29000元,并承诺于2017年12月20日前付清。然而,机械公司一直未按承诺期限偿付相应款项。
小王向集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机械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共同支付加工费29000元及利息。小王认为,杨某出具欠条的行为即表示其同意对公司的债务承担共同付款责任。经法院通知送达后,杨某及某机械公司均未到庭参加诉讼。
集美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系机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具欠条的行为系履行职务的行为,其并未在欠条中表明对机械公司的债务承担共同付款责任。因此,小王要求其对加工费承担共同付款责任,没有依据。但是,机械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杨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因此,依法应当对其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近日,集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机械公司支付加工费29000元及利息,同时杨某要对加工费承担连带责任。目前,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杨某为何要对机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官说,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不得逃避债务,不得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务严格分离,并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即当公司对外出现债务时,股东应就其个人财产是否与公司财产相分离负举证责任,如果股东个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那么股东个人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