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1月13日讯 据海西晨报报道 豪掷900多万元,业主王女士期待入住有超大落地窗,享受拥有“巨幕窗天海景”的豪宅。可当开发商昌林公司交付华尔顿1275(和昌中心)的住房时,王女士发现,当初宣传时所称的客厅超大落地窗,却变成了距离地面1米多高的高台窗。
看完房的王女士拒绝收房,同时将开发商昌林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思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业主:
说好的落地窗变高台窗
2016年4月,王女士和昌林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购买华尔顿1275(和昌中心)一套建筑面积223.9平方米、总金额9314513元的豪宅。2016年6月,王女士通过按揭方式支付完全部购房款。
法庭上,王女士方面表示,在看房过程中,昌林公司多次向王女士宣称讼争房屋的客厅(包括卧室)系7.2米面宽横厅,具超大落地窗,享受巨幕窗天海景,其样板房也做出了同样落地窗的展示。但交房时,王女士发现客厅根本不是落地窗,而是距离地面一米多高的高台窗。
事后,虽然多次沟通,但是昌林公司告知王女士,该房型原本规划就是高窗,且无法恢复变更成大落地窗。王女士认为,昌林公司销售广告和宣传均宣称22层以上的高楼层系超大落地窗,可享受“巨幕窗天海景”,昌林公司实际交付的房屋与承诺严重不符,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王女士认为自己有权拒绝交接并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此外,王女士认为,昌林公司已构成欺诈,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开发商:
未欺诈销售无须担责
对于王女士的诉求,开发商昌林公司表示,讼争房屋依据规划设计本就是客厅(包括餐厅)和主卧为高台窗,昌林公司未欺诈销售,无须承担违约或赔偿之责,也没有义务将高台窗变更成落地窗。
此外,昌林公司认为,讼争房屋除了客厅、餐厅、主卧及保姆房的卫生间为高台窗外,其余房间均为落地窗。交付给王女士的讼争房屋为落地窗户型,昌林公司根本不存在违约。同时,讼争房屋的部分高台窗经过竣工验收,在采光、观景上没有任何问题,昌林公司也无义务配合整改。
法庭上,昌林公司还表示,在他们眼中两种窗台类型没有好坏之分,不存在欺诈之说;而从客观上说,昌林公司也没有诱使王女士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如果王女士在购房时对讼争房屋的窗户高低及分布存在分歧,也应是其个人存在误解,而不应认为昌林公司存在欺诈。
最后,昌林公司认为,即便双方对讼争房屋的落地窗约定不清,现交付符合规划设计且竣工验收的房屋,符合《合同法》对合同约定不明的规定,昌林公司并未违约。
法院:
开发商存过失赔5%房款
近日,思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在于,昌林公司是否在销售过程中明确告知王女士讼争房屋客厅(包括餐厅)和主卧的窗户类型。
尽管昌林公司否认其销售人员所提的“落地窗”说法。但其官网“7.2米面宽横厅,超大落地窗,极致享受巨幕窗天海景”的宣传,对讼争房屋客厅窗户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约束双方当事人,昌林公司未交付符合约定的房屋,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尽管昌林公司对讼争房屋的宣传确有失实之处,但考虑到华尔顿1275项目确实存在落地窗和高台窗两种户型,难以认定昌林公司存在欺诈的故意和行为,但可以认定昌林公司存在重大过失。
思明法院一审判处昌林公司应按总房款的5%赔偿王女士经济损失465725.65元。目前,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记者白斌斌通讯员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