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0月18日讯 据厦门日报报道 年轻男女发生亲密关系时,男方录制了欢愉片段,而后以此要挟女方见面或转钱;女子与男性网友裸聊,没想到被录下视频并敲诈数千元;男子谎称用行车记录仪录下不雅视频,向女子勒索钱财。近日,海沧法院发布了三起类似的敲诈勒索案。
案例1
开房偷录视频 索爱被拒竟敲诈
男子勒索女方7000元被判刑6个月
28岁的小廷(化名)通过聊天软件搜寻到一名叫小昕(化名)的女孩,十几天后,两人相约到海沧某酒店发生了关系,其间,小廷还录下二人欢愉的片段。
之后,小廷向小昕表白被拒,小廷觉得小昕玩弄了自己的感情,以公布视频相要挟,要小昕转一千块钱。小昕赶紧转了一千元给小廷。谁知噩梦并没有结束,小廷再次联系小昕,让她转三千元过来,自己就把视频删除并不再骚扰她。谁知小廷并没有按照约定删除视频,反而再次索要三千块。小昕拉黑小廷后,小廷又借不同人的电话对小昕进行骚扰。
小昕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小廷便要求小昕去找人借钱。承受巨大精神压力的小昕终于决定报警。
经通知,小廷主动到案接受了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小廷家属也积极代为退赃4000元。海沧法院认为,被告人小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发布他人不雅视频相威胁,勒索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7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最终,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小廷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例2
录下网友视频 还要挟发生关系
男子勒索女方23500元被判刑8个月
26岁的小陈(化名)住在福州闽侯县,在通过微信添加住在海沧区的小月(化名)为好友后,二人使用QQ进行裸聊。而后小陈竟然录下二人裸聊的片段,以要传播贩卖裸聊视频相要挟,通过微信向小月索要钱款人民币3500元并得手。3个月后,小陈又以相同理由要挟,要求小月与其发生关系或支付人民币5000元。
后来小陈又将勒索的钱款金额提高至20000元,小月拒绝付款并报警。小陈被海沧公安局抓获,其家属已代为退还小月人民币3500元,并赔偿了48500元,取得小月的谅解。
法院认为,小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传播、贩卖他人裸聊视频相威胁,勒索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3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最终,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小陈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例3
谎称在车上录了视频
关系恶化后开始敲诈
男方勒索女方6000元被判10个月
33岁的小涵与31岁的小莲(均为化名)在环岛路的海边结识,二人一起爬山,渐渐熟络后成为朋友。不久二人相约游玩,小涵开车来接小莲,聊着聊着,车上气氛越来越暧昧,二人便驱车前往小莲的住处发生了关系。
之后,二人关系恶化,小涵谎称在车上用行车记录仪录制了不雅视频,并以会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不雅视频相要挟,向小莲勒索钱款三次共计人民币6000元,小莲因受不了小涵的继续要挟,选择向警方报警。
其后,小涵在某银行办理业务时被民警抓获,经过侦查发现,小涵并不是他的真名,其真名叫小军(化名),并且曾因诈骗被判刑以及招摇撞骗被行政拘留,其开的车也是用假名向车行租来的,还拖欠了部分租车费用。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小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公开发布他人不雅视频相威胁,勒索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小军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最终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小军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提醒
及时录音录像
第一时间报警
此类敲诈勒索情形因涉及隐私,大多数人因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选择忍气吞声,满足不法行为人的要求,在以上的案例中,被害人都是因为无法继续满足被告人的屡次勒索而选择报警,在此提醒广大市民遭遇到此类情形时,应及时采取录音录像等方法保存固定证据,并且第一时间报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海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