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8月22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海法宣/文 陶小莫/漫画)女子发朋友圈侮辱朋友,该怎么赔?租客连发微信和博文“讨伐”租赁方,甚至侮辱对方,又该如何担责?
近日,海沧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多起发朋友圈侵犯名誉权的案件,这些案件的当事人都因在社交平台上发表带有侮辱性字眼的言语评价他人,被认定构成侵犯名誉权。
网络的快速发展,带来许多便于人们分享心情和观点的社交平台,但是因为这些社交平台的公开性,发表言论时,如果不多加注意,就有可能引发侵权。
法官提醒说,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民在网上也要谨言慎行,社交平台作为表达话语的一种载体,与现实生活中的公共场所并无差异。因此,网民在网络社交行为中也应当谨言慎行,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对他人的名誉造成侵害。
典型案例1 租客发朋友圈“讨伐”房东
租客连发博文“讨伐”租赁方,甚至侮辱对方,该如何担责?近日,海沧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特殊的名誉权纠纷。
经查,案发前,被告袁某和厦门某商务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办公楼租赁合同》,约定袁某向该公司承租海沧的一处房产,租赁期自2017年11月始,至2032年12月结束。
不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袁某与该公司及其总经理江经理产生经济纠纷。去年5月,袁某先后多次在网上发文“讨伐”房东。他先是在新浪博客上连续发表了《我是否走进了现代黑店》《江经理以欺诈行商》等文章。文章内容中使用了“以欺诈行商”、“他的模式就是签约-毁约-耍无赖-耍流氓”、“坑害”、“带有骗局性质的”等具有贬低性、侮辱性的词语。
上述文章在新浪博客平台累计获得近3000次浏览。同时,袁某还将这些文章转发至其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社交平台中,有网友给出了“竖子,不足与谋……博士遇到土匪,切莫低估其邪恶”等贬损性评论。
为此,江经理向海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袁某告上法庭。江经理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袁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经查明,法院认为,袁某在未经司法认定又无其他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散布江经理在商业运作上欺诈等言论,而且内容中使用了具有贬低性、侮辱性的词语,超出正当评价的范畴。网友的贬损性评论及浏览量,也足以证明江经理的社会公众评价确实因此降低。
因此,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袁某的言论已构成对江经理名誉的侵害,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并删除相关文章,在各网络平台上向江经理道歉,消除影响,并支付江经理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官说法
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
海沧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在于:袁某在新浪博客、朋友圈、微信群组上所发表的案涉文章中的言论是否侵害了江经理的名誉权。
从本案的证据来看,袁某发表的言论主观上存在毁损江经理名誉的故意,客观上丑化了江经理的人格,从网友浏览量及评论内容看,确实导致了江经理的品德等社会公众评价降低,损害了江经理的名誉,行为违法性明显。
因此,法院判定袁某行为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应删除各平台发布的针对江经理的侮辱性言论,同时在各平台向其道歉,消除影响,并向其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元。
法官提醒说,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社交参与者在网络发表言论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文明有度地发表言论,切勿逾越言论自由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