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8月17日讯 据厦门日报报道 因在租赁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与甲方产生经济纠纷,乙方一气之下便在个人新浪博客上陆续发表多篇对甲方带有贬低性、侮辱性的文章,并转发到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内,甲方也因此将乙方告上法庭。近日,海沧法院发布一起名誉权纠纷案。
2017年11月29日,袁某(乙方)向厦门某商务管理有限公司(甲方)承租某联大厦4楼场地,租赁期限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32年11月30日止。
在上述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袁某与该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总经理江某产生经济纠纷。针对此事,2018年5月,袁某在其个人新浪博客陆续发表多篇文章。文章主要内容是评说江某曾口头承诺袁某可暂缓缴纳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押金、物业费及提成,事后却反以袁某未按期缴纳费用为由欲单方撕毁租赁合同;以及江某为案涉租赁场地办公的教育公司的股东之一,却在处理公司装修欠款时不与公司其他股东按比例承担债务、反而以低价买下剩余装修材料等问题。文章内还含有“欺诈”“以欺诈行商”“耍无赖”“耍流氓”“坑害”等带有贬低性、侮辱性词汇。
上述文章在新浪博客平台累计获得了近3000次浏览,袁某同时还将这些文章转发至其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社交平台中。有网友给出了“竖子,不足与谋”“博士遇到土匪,切莫低估其邪恶”等贬损性评论。
江某向海沧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袁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向自己赔礼道歉。
法院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在于:袁某在新浪博客、朋友圈、微信群组上所发表的案涉文章中的言论是否侵害了江某的名誉权。从本案的证据来看,袁某发表的言论主观上存在毁损江某名誉的故意,客观上丑化了江某的人格,从网友浏览量及评论内容看,确实导致江某的品德等社会公众评价降低,损害了江某的名誉,行为违法性明显。
最终,法院判定袁某行为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应删除在各平台发布的针对江某的侮辱性言论,同时在各平台向其道歉,消除影响,并向其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