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
各担一半责,扩大的损失由房主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许先生的损失包括车辆的维修费用和交通费、影印费等,共计4241.35元。王女士与孙师傅之间属于承揽关系,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也应当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高空钻孔作业的风险是可预见的,并且房主应对作业环境较为熟悉,房主随意选择施工人员,经提醒也没有进行安全防范,具有过失。孙师傅作为从业人员,较一般人对施工风险应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在未有效劝阻的情况下开展作业,同样有过失。
综合考虑双方的因素,法院认定王女士与孙师傅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但事故发生后,许先生提出3600元赔偿数额后,又主动降至2600元,王女士在未与孙师傅商议的情况下擅自回绝并停止协商,导致最终认定的损失高于2600元,超出的部分,应由王女士承担。也就是说,孙师傅在2600元范围内承担50%赔偿责任,即1300元;王女士除了1300元,还要对扩大的损失1641.35元承担赔偿责任,总计2941.35元。
由于孙师傅已向王女士的丈夫支付了1000元,法院最终判决,由王女士向许先生支付3941.35元;孙师傅向许先生支付300元。
【法官提醒】
市民在雇请工人进行高空作业时,应先检查工人相关的资质,同时还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比如设置防坠网,避免高空a坠物,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的损害。
【相关案例】
拆卸空调窗户坠落 主人不在场也担责
2015年10月14日,住在公园南路的黄先生请人搬运家具和拆卸空调。结果一不小心,防盗窗从17楼坠落,砸到行人魏女士,导致其头部受伤。黄先生表示,事发时他并不在场,事发后才赶到,并已补偿了10000元医药费给魏女士。但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魏女士起诉了黄先生、物业公司以及家政公司。
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房屋的防盗窗为住户自行安装,不属于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共有部分,因此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黄先生作为坠落物所在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不存在过错,应对魏女士的相关损失承担责任。
虽然魏女士和黄先生都表示是家政公司派遣员工拆卸空调,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由黄先生向魏女士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3177.73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0000元,还须支付3177.73元。
一审判决后,黄先生提起上诉,之后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黄先生最终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