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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中院发布生态环境典型案例
走私危险废物,该当何罪?
台海网6月6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厦法宣)走私危险废物,该当何罪?昨天6月5日世界环境日,厦门中院发布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经查,三年前,被告人许某借用德某鑫公司的名义,与马来西亚某矿业集团公司商讨购买废矿渣。许某在明知其购买的废矿渣系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情况下,为逃避海关监管,与卖方约定将货物袋装,并在每袋货物表面铺上铅锌矿以伪装。
许某又借用德某鑫公司的名义,委托收货人代理其进口名为“锌矿砂”的货物,并委托通某公司代理“锌矿砂”的报关进口事宜。许某通过电子邮件向通某公司发送相关报关资料,并指定通某公司以“锌矿砂”为品名报关、报检。
按照上述约定,2017年4月26日,许某委托通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沧海关申报进口2柜从马来西亚到厦门的“锌矿砂”,在通关过程中被海关当场查获。
经鉴定,涉案货物包装袋上层为铅锌矿,重量为8.0175吨;中下层货物为废矿渣,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重量为30.83吨。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主动到海关缉私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审理期间,许某向法院预缴人民币二万元用于执行罚金刑。
经审理,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伪装方式进口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废矿渣30.83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废物罪。因此,一审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