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6月6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同法宣 文/图)破坏生态环境,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昨天6月5日是第47个世界环境日,当天上午,同安区人民法院针对厦门市首例生态环境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宣判。
最终,污染环境的张某一审不但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还要支付赔偿金,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无证经营金属表面处理厂 废水排入杏林湾水库
经查,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24日,张某在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未配建废水防治措施的情况下,向袁某租赁位于厦门市集美区某小溪沿岸的一个临时搭建的厂房,无证经营一家金属表面处理厂。
张某将该金属表面处理厂生产的废水未经处理收集在车间一水池内,再用水泵抽出通过暗管排放到外环境,即废水进入九天湖,最终排入杏林湾水库。
2017年7月24日,厦门市集美生态环境局对该金属表面处理厂进行检查,并抽取废水样品进行监测。经监测,该金属表面处理厂废水排放口的水样总铬、六价铬、总铜浓度分别为670mg/L、548mg/L、173 mg/L,含量分别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670倍、2740倍、346倍。该金属表面处理厂生产期间,排出废水8.45吨。
随后,集美生态环境局委托福建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对张某表面处理厂废水排放进行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该鉴定所适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进行了鉴定并于2018年12月31日出具鉴定意见:张某的表面处理厂对杏林湾水库的地表水环境造成了损害;张某的表面处理厂废水排放造成的地表水环境损害价值为55212.3元、污染清理费用为13124元。厦门市集美生态环境局为此支出鉴定费25000元。
2018年7月1日,张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认定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
昨日,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不过,考虑到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外,张某所排放有毒物质最终进入V类地表水域,造成水体污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此外,张某还要支付环境损害赔偿款55212.3元、环境损害鉴定费2500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