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5月6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集法宣)供货商派驻商场的促销员在商场货架上取货时摔伤致残,谁来担责?近日,集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劳动争议案件。
促销员老姜受厦门一家贸易公司指派到某商场从事牛奶促销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贸易公司与老姜向商场出具《声明书》,声明老姜与贸易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外派至商场做销售人员,其在商场工作期间发生的任何意外伤害及劳动争议均与商场无关。
2017年12月,老姜在商场仓库搬运货物时,不慎摔成左胫、腓骨骨折,构成九级伤残。当时,老姜已达退休年龄。
老姜认为,贸易公司和商场均应对其受伤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共计32.77万元。
贸易公司却反驳说,老姜的受伤与其雇佣老姜从事的劳务并无直接关系,恳请法庭依法予以驳回。而商场则认为,老姜乃是贸易公司员工,并非商场员工,商场不是老姜的实际雇主,其劳动报酬也是贸易公司支付。因此,老姜针对商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集美法院审理后认为,贸易公司与老姜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贸易公司应该对老姜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商场不是老姜的雇主,老姜也无证据证明商场对本次事故存有过错,所以商场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另外,老姜自己未能充分履行注意义务,依法应相应减轻贸易公司的赔偿责任。
近日,集美法院因此作出一审判决,酌定贸易公司承担80%的损失赔偿责任,共计21.29万元。商场无需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