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5月3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集法宣)劳动者入职后没签劳动合同,公司要支付二倍工资差额。近日,集美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引发的案件,经调解,用人单位同意赔偿劳动者2万元。
小花于2017年6月入职厦门一家公司,任公司财务一职,后于2018年8月主动离职,其间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离职后,小花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公司主张二倍工资差额,但遭到公司拒绝。
2018年10月,小花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92万元。
劳动仲裁部门结合查明的事实裁决,公司应支付小花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96万元。
劳动仲裁后,公司不服,又起诉至集美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认定公司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公司起诉认为,其是一家小公司,为便于管理,节约用工成本,自小花入职以来的岗位职责是负责财务兼行政人事工作。公司曾指示小花负责与所有员工(包括小花)签订劳动合同事宜并做好保管工作。现在其他员工的劳动合同均在公司有存档,唯独欠缺小花的劳动合同,所以公司有与小花签订劳动合同,即使未签,也是小花为了获得二倍工资差额故意为之。
小花却反驳说,自己入职以来,一直任公司财务工作,双方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但公司并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近日,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最终,公司同意支付小花工资差额2万元。小花也同意接受该调解方案。
法官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若用人单位未依照法律规定按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依法主张二倍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