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4月22日讯 据厦门日报报道 大学生自主创业,盲目签订合同,遇到纠纷怎么办?近日,集美法院公布一起发生在高校校园内大学生自主创业失败引发的合同纠纷。法院一审判决双方的合同解除,大学生阿伟应支付并赔偿原告承包金及各项损失5万余元。
缘起
大学生开咖啡厅
提前停业并停缴承包金
2018年3月,厦门某高校大学生阿伟与老陈(均为化名)签订了一份《咖啡厅承包经营协议书》,老陈将学校食堂的咖啡厅承包给阿伟经营,咖啡店承包经营期限为30个月,承包金为每月20500元,阿伟支付了两个月的承包金41000元、保证金20500元。如阿伟未按照约定缴纳保证金或缴纳承包金逾期30天以上,老陈有权解除合同,没收保证金。同时,他们还约定双方发生单方面、无正当理由解除协议等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10万元等。
随后,阿伟开始了创业生涯。2018年7月,阿伟关店停业,没有继续再缴纳承包金。老陈向阿伟发出法律意见函,但阿伟收到函件后,也仅支付1万元承包金。
判决
根据双方协议
应赔偿原告5万余元
老陈遂将阿伟起诉至集美法院,诉请确认解除双方签订的《咖啡厅承包经营协议书》,阿伟应向老陈支付承包金20735元,赔偿老陈2018年7月的履行合同预期可得利益20490元并承担违约金10万元以及赔偿损坏老陈店内台球桌的损失4000元,返还会员卡费用1170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阿伟迟延支付承包金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履行,老陈有权依约解除合同,阿伟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关于案涉拖欠的承包金与可得利益损失方面,根据双方协议“每月承包金为20500元”的约定,可推算该场所每日承包金为683元,阿伟拖欠至6月的承包金数额为20735元,老陈2018年7月可得利益损失为20490元。
关于违约金与违约损失方面,根据双方协议约定,阿伟交付给老陈的20500元虽表述为“保证金”,但实质上具备违约定金的性质。本案中,老陈合理的约定违约损失金额应以26637元为界限。因老陈已没收阿伟所缴纳之保证金20500元,仅可就超出部分的可得利益损失6137元及老陈被拖欠租金的利息损失再要求违约损失赔偿。
其余债权债务概括承受后的结算金额为2511元。
综上,法院判处阿伟应共计支付与赔偿老陈承包金及各项损失5万余元。
连线法官
创业签合同
应谨慎审核
本案承办法官分析,该案折射出创业大学生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及社会实践经验,如对合同内容审核不周,导致合同条款在理解中存在歧义;订立合同时,承包一方对合同违约金、定金条款盲目接受,使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本案的《咖啡厅承包经营协议书》具有混合合同的性质,涉及发放会员卡、加入加盟店等多项内容,双方的合同对此又疏于约定。法官建议,大学生创业拟定合同时,应加强法律意识,谨慎审核,以避免产生更多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