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4月7日讯 据厦门晚报报道 老来能再找个伴,本是一件好事,但如果没有提前合理地规划和安排,一旦其中一方离世,便可能给子女等和另一方留下继承纠纷。
思明区法院家事法庭在清明节前夕发布继承纠纷案例。家事法官告诉记者,老年人再婚后离世,如果没有订立遗嘱或者遗嘱有瑕疵,容易引发亲人之间的矛盾,这样的案例在继承纠纷中占据了一定的比例。
A纠纷
老人与保姆登记结婚名下房产继承起纠纷
1999年4月,老张因为妻子中风瘫痪,雇了保姆阿梅帮忙照顾。2008年9月,老张的妻子病逝,此时老张已年过八旬,自理能力较差,也没有和子女一起生活,决定继续雇佣阿梅。
虽然两人的年纪相差近40岁,但老张渐渐对阿梅产生了依赖和感情。2011年12月,两人登记结婚。2012年12月,老张书写遗嘱,将房子留给阿梅。2018年3月,老张离世,但他的子女不承认这份遗嘱有效,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阿梅说,老张是在思维清晰的时候决定书写遗嘱,把名下的房子留给她。她请求法院确认遗嘱合法有效,并按遗嘱由她继承房产。
老张的3个子女则认为,遗书虽然是父亲所写,不过是因为阿梅反复纠缠,而且房产一半的份额属于过世的母亲,父亲无权处理。他们认为遗嘱无效,并提起反诉,要求法院按照法定继承分割房产。
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被继承人亲笔书写《遗言》一份,符合继承法规定的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但该房产购置于被继承人与前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被继承人与前妻的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老张的前妻享有50%的产权份额。其前妻死亡后,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由老张和3个子女共同继承,因此,遗嘱中涉及该部分财产份额属于无效处分。老张有权处分的财产份额为62.5%(50%+12.5%),按照其遗嘱由阿梅继承。因此,思明区法院最终判决阿梅继承该房产62.5%的产权份额。
“半路夫妻”各有子女一方离世财产咋继承
1988年7月,老林与阿娥结婚,他俩都是再婚。当时,老林的三个子女都已经成年,而阿娥的女儿还未成年。因此,两人结婚后,阿娥带着女儿与老林一起生活,也没有再生育子女。2015年底,老林去世,留下了股票、存款、房产等财产。随后,他的三个子女起诉阿娥及其女儿,要求依法继承父亲的财产。
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这个案件中有些特殊之处,老林的小儿子从小就交由亲戚收养,根据法律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所以老林的小儿子不享有继承权。另外,阿娥再婚时,女儿年仅9岁,三人共同生活,老林与阿娥的女儿形成了有扶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所以阿娥的女儿依法也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在老林没有订立遗嘱的情况下,老林的两个子女、其妻子阿娥,还有阿娥的女儿应共同继承财产,同时还要考虑到夫妻共同财产应首先扣除属于阿娥的份额,另一半份额由4人平均分配。
根据这一原则,思明区法院做出了判决,对各项财产进行了分配,而房产分配后阿娥享有大部分产权,从便于生活的角度出发,结合当事人的诉求,判决由阿娥分别向老林的两个子女折价补偿约45万元。
B困惑
再婚问题那么多能否只“搭伙”不登记?
李先生的母亲早年离世,在父亲和姐姐的支持下,他从农村考上了大学,在厦门有了稳定的工作。两年前,李先生与现在的妻子恋爱了,当他打电话回家“报喜”时,父亲告诉他,自己也找了个老伴。
李先生说,父亲为了儿女,一直都没有再找,现在能有个伴,他也替父亲高兴,因此每每回家,他对阿姨也是尊敬有加。不过,去年底,父亲表示自己年纪大了,单位不再用他,只能回家了。这让李先生担忧起来——父亲原本打零工,每月收入加上李先生寄回家的钱,生活开支绰绰有余。现在父亲不再工作,儿女赡养理所应当,但是阿姨的开支呢?李先生想在心底,却不敢开口。或许察觉到子女的顾虑,父亲向儿女表示,两人虽然一起生活但不会登记结婚,而且老伴也有子女,也会赡养她。
C做法
签订协议办理遗嘱子女终于支持老人再婚
老陈今年65岁,他名下有一套房子,三个子女都已经成家立业,几年前妻子去世。退休后,他喜欢打太极拳、拉二胡,经常到公园锻炼身体,和人聊天,因此结识了张阿姨。
张阿姨刚退休,年轻时跟前夫感情不和离婚,唯一的女儿在国外工作。交往中,两位老人产生了感情。前不久,他们决定结婚。当他们分别和子女沟通时,却都遭到了子女的反对。子女们对老人找个伴过日子没有意见,但都担心一旦再婚,可能会出现“意想不到的麻烦”。
了解到子女的顾虑,两位老人一起向叶丽虾律师咨询。叶丽虾了解到,子女主要是担心老人去世后遗产分配会因再婚受影响。张阿姨的女儿担心,她给母亲买的房子,以后会不会也要分给老陈。对此,叶丽虾向老人解释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建议通过订立协议和遗嘱来解决。
协议中约定了双方各自名下房产的归属,老人患重疾时医疗费用如何承担等,同时,老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订立遗嘱,把各自的财产分配给各自的子女。有了这些安排,双方的子女最终表示支持他们再婚。
说法
减少遗产继承问题
但会带来其他风险
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家事团队律师叶丽虾表示,从法律上说,老人以非婚同居的方式“搭伙过日子”,这样松散的关系虽然减少了将来遗产继承的问题,但也带来其他的风险。
比如,一方可能承担了较多的家务或较多的生活开支,用劳动或财富为同居双方营造好的生活环境,但因为双方不是夫妻关系,权利义务不受《婚姻法》的保护,也不是《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同居关系的解除比较随意,因此对付出比较多的一方相对不公平,其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建议
提前筹划订立协议
避免发生财产纠纷
为避免再婚老人之间、再婚老人子女之间因财产的归属、赡养费的承担、遗产的分配等问题发生争议,法官及律师均建议,再婚老人要提前筹划,以协议、遗嘱的方式做出妥善安排。
叶丽虾律师认为,老年人再婚本身不是问题,只是应提前筹划,以婚前协议或者订立遗嘱的方式妥善安排财产等,就能保障双方的权益,同时避免日后的纠纷。她表示,老年人可以在再婚前或再婚后订立协议,可对各自的婚前财产、婚后取得的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也可对今后发生的赡养费、医疗费的承担,以及疾病的照顾护理等等进行约定。老年人可以在不侵害他人法定权利的情况下订立遗嘱,按照自己的意愿对其全部或部分遗产进行处理。遗嘱建议以公证方式进行,可避免身故后子女之间、子女与再婚配偶之间发生纠纷,亦可提前通过赠予、买卖的方式处置财产。
编后
子女要清楚“定位”
老人也别任性冲动
最近热播的电视剧《都挺好》中,独居老人苏大强要和保姆蔡根花结婚,遭到三个子女的反对,二儿子苏明成甚至拿着菜刀上门“理论”。虽说是剧情发展的需要,但也反映了老年人再婚面对的普遍困境。
一些单身老年人平时没有人陪伴,生活上无人照顾,精神上孤独,希望能找个人共同生活。但是子女并不理解老人,甚至为了财产继承而加以阻挠,或是要求做财产公证。这种对老年人情感诉求的压抑,容易闹出家庭矛盾,也破坏了亲情。
年轻人应该清楚,老年人也是有血有肉的,他们的情感诉求并不比年轻人少。此外,不论是房子还是其他财产,老人都有自由支配权。作为子女,要清楚自己的“定位”。
当然,老年人也不能任性冲动。一方面要和子女做好沟通,说出自己的困难和需求,取得子女的理解和支持,避免家庭矛盾;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公证、立遗嘱的方式,对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等做好合理安排,避免日后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