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2月24日讯 据厦门晚报报道 当年老生活不能自理、丧失行为能力的时候,如何才能有一个放心的监护人呢?
眼下有一种称之为“意定监护”的监护方式:老人可以事先指定一个人作为监护人,到时行使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该监护人既可以是子女中的某一人,也可以是邻居、朋友等无血缘关系的人,甚至来自居委会、民政局等组织。
故事经过
春节刚过,70多岁的陈老太(化名)就来到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她有多个子女,有房产,有租金收入养老,对目前的生活状态还算满意。但她仍想通过法律途径为晚年生活增加一道保障,减少一点纠纷。最终,她听从律师的建议,选择了“意定监护”。
老人
自述
不想等到哪天动不了的时候
子女因照护和财产发生矛盾
陈老太有4个子女,老伴早年离世,她独自抚养子女,照顾子女们一个个长大成家。
陈老太告诉律师,四个子女中,两个儿子这些年来几乎没有来往了,两个女儿比较孝顺,经常来探望、照料。在经济方面,陈老太在本市有两套房子,她将一套房子出租,租金作为自己的养老钱。此前,陈老太还为了房子归属打过官司。案件以陈老太胜诉告终,近期终于把产权证办了下来。房子产权明晰了,陈老太觉得是时候安排一下今后的生活了。于是,她来到律所,咨询解决的方案。
陈老太告诉律师:“我不希望等到哪天动不了的时候,子女因为谁来照顾我、财产怎么分发生矛盾。”她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妥善安排晚年生活,减少后顾之忧。
律师推荐
可用“意定监护”指定监护人
管理今后的医疗护理和财产
在全面了解了陈老太的家庭情况和需求之后,律所家事团队的叶丽虾、罗和新两位律师为陈老太介绍了“意定监护”,询问陈老太的意见。
叶丽虾律师告诉记者,老人担忧如果丧失行为能力,自己的生活、医疗、财产管理等会出现问题,依据法律的规定,老人可根据意愿选定监护人。一旦丧失行为能力,就可以由自己指定的子女作为监护人,决定自己的医疗、生活护理和财产管理,避免子女之间发生争执。
虽然是第一次听说“意定监护”,但陈老太思维清晰,加上律师细致解释,她马上就表示同意。律师还建议陈老太可以订立遗嘱,对自己的财产主要是房产做提前安排,这样能进一步避免老人去世后,子女之间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