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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气不好能成逾期交房理由?
“天气不好”,能否成为开发商逾期交房的理由?此前,海沧区法院也审理了一场因逾期交房引发的索赔案,最终一审判决认定“天气不好不能成为逾期交房理由”。
原告是一位购房者,姓甘,他因开发商逾期交房8个多月起诉到海沧区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开发商辩解说,因气象原因延误的工期应该扣减。
针对开发商辩解的“根据合同约定遭遇不可抗力(若台风八级以上等)可延期交房”,法官认为,双方合同中约定的延期交房条件为据实延期,庭审中,开发商仅提供了气象资料,不能证明天气原因确实影响施工,而且,开发商在预计工期时,应当已将天气因素预计在内。
因此,法官最终判决开发商支付购房者甘先生逾期交房违约金32000元。
律师说法
天气不好未必免责
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辉律师认为,天气不好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可以成为开发商逾期交房的理由,一般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开发商才能以天气不好作为免责理由。
第一,该“天气”已构成了“不可抗力”,而且该“不可抗力”的情况与逾期交房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律上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的雨雪天气不属于“不可抗力”。异常的天气只有达到一定程度如台风、特大暴雨等才构成“不可抗力”,这种情况下开发商要免责,不仅要提供气象局关于延期施工期间的气象报告,还要提供证据如施工日志等证明该天气已经阻碍商品房施工的进程。
第二,开发商和买受人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对“天气”问题进行了特殊约定款,如约定在降雨量达到一定程度时可以延期交房,对于双方的这种约定,可以作为开发商逾期交房的免责理由。除以上两种情况以外的天气情况,均不能作为开发商逾期交房的免责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