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 未完成交房义务,逾期交房要赔偿
近日,集美法院审理后认为,2017年7月10日,原告签订的《房屋接收手续》虽载明原告已经接收了讼争房产,但是,根据原告提供的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确认被告的父亲至今仍住在讼争房产中并阻拦原告更换房锁。而被告作为卖方,腾空房产并交付给原告居住使用是其基本义务,被告的父亲作为被告的亲人,被告应当及时告知并安排其从讼争房产中搬出。
而且,根据讼争合同的约定,如果发生与被告有关的房屋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应由被告负责清理,所以,应认定被告并未完全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对于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将讼争房屋交付给原告,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双方讼争合同的约定,如果被告不能按期交付房产,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按房产成交总价的0.05%支付违约金(即每日:340万元×0.05%=1700元)。
本案中,原告已将全额房款支付给被告,被告应按约定在2017年7月8日前将房产交付给原告。所以,对原告主张按1700元/日标准支付自2017年7月9日起至实际交房日止的违约金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因此,集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并按合同约定的1700元/日标准,支付约定交房日起至实际交房日止的违约金。
法官说法
不诚信不履约,应当付出代价!
本案一审承办法官说,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因此,小何应当诚信和全面履行合同,交付给张先生权属清晰没有争议的房屋。但是,本案中,张先生刚拿到钥匙签署完交房协议,就被小何的父亲阻拦进入房屋和换锁。小何对此还认为其父亲的阻拦与之无关,小何的行为不仅违反《合同法》关于诚信和全面履约的规定,也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所以不能认定其交房义务已经完成,其应当承担继续交房的违约责任。
因为卖房人小何不诚信和不全面履行合同,给购房人张先生带来支付着银行按揭贷款却还不能入住房屋的麻烦,又要在外租房,还要面临诉讼等问题,造成耗时间、耗精力、耗金钱的困扰。双方的合同中,关于按1700元/日标准计算违约金,每月可达5万余元的逾期交房违约条款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小何需要为自己不诚信和不全面履约行为付出巨大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