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1月25日讯 据厦门日报报道 近日,厦门市思明区检察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醉驾案件,酒后坐在副驾驶者与酒驾司机作为共同犯罪,双双被起诉。据悉,这是思明区检察院办理的首例此类情况的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件。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今年5月9日晚,被告人张某、何某和几位朋友在思明区仙岳路上一家大排档吃饭喝酒。散场后,张某因为自己喝酒较多且对厦门路况不熟悉,就将自己的车辆交给了喝酒少、对厦门路况熟悉的何某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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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途经思明区莲岳路时
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检验鉴定
驾驶员何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
144.56mg/100ml
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侦查结束后,公安机关以驾驶员何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后,发现车主张某并未被列为共犯,依法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查,车主张某明知何某已经饮酒,仍将其所有的小轿车交给何某,并指使何某驾驶该车辆,检察院认为,驾驶员何某违反交通管理及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
车主张某明知他人饮酒且提供车辆,指使他人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两人的行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
提醒
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可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种,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而且饮酒后不给驾驶员找代驾的行为。
第二种,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者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第三种,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来源:厦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