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0月15日讯 据厦门广电网报道,近日,一名购房者就以卖房者没有按照约定办出一手产权,造成交易的房产变成限售的二手房,无法再进行交易为由,向法院提出解除房产买卖协议的诉求。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一起来看看。
法庭上,原告李某的代理律师说,去年3月19号,李某通过中介和被告刘某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约定刘某以1700多万的价格,把海沧一套房产和两个车位卖给李某,李某当天向刘某支付了100万元定金。几天后李某得知,这些房产是刘某通过外地法院的强制执行获得的债权房,当时刘某还不享有这些房产的一手产权。为保障交易安全,双方重新签订了协议,明确要求刘某要在去年6月20日前办出房产的一手产权,之后李某再支付首笔购房款655万元。
原告代理律师:被告自己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没有办出一手产权房,致使双方的买卖协议无法履行,被告存在违约的事实和行为,因此应当双倍返还原告定金200万元。
但被告刘某对原告的说法并不认同。刘某说,李某是委托她母亲来购买房产的,签订合同前,李某的母亲已经查看了外地法院的裁定书等材料,所以原告对房子的权属关系是清楚的。合同签订后不久,李某也曾提出终止合同,当时刘某也同意了。可不久李某又反悔了。
被告 刘某:原告还觉得房子有升值的空间,又继续要求履行购房协议,2017年6月14日,办出了一手产权证,但至今原告未付首付款的余款。
不过,原告一方说,被告办出的一手产权是在他人名下,而后再过户到被告名下,这样一来,这套房产已经被限购,无法交易。
原告代理律师:被告把这套讼争标的物房产再买过来的时候,就不再是一手房,不再是增量房了,而是存量房,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二手房,因此它要过两年才能上市交易。
法庭上,原告要求法院解除双方的房产买卖协议,而被告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协议。目前,海沧法院还在对这起纠纷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