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0月9日讯 据厦门日报报道 老人推婴儿车乘坐自动手扶梯卡住,结果被身后的购物车撞至腰部骨折。近日,海沧法院发布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超市及外围商场各赔4000元。
事发:老人乘坐扶梯时被撞伤
2018年1月1日上午,62岁的宋某(化名)在厦门某超市购买商品后,推着婴儿车乘坐自动手扶梯上楼,到扶梯终端时婴儿车竟被自动手扶梯卡住了。焦急的宋某来回挪动婴儿车,但因自动手扶梯未停,其身后顾客的购物车随着自动手扶梯前行撞向她,致其摔倒在地。
宋某的家属知晓情况后立即赶到现场,超市的员工随同宋某及其家属一起前往医院。宋某接受治疗,经诊断为腰椎体压缩性骨折,住院4天。
自动手扶梯末端恰好是超市与外围商场的交界处,厦门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是该外围商场的总承租方。在随后的协商赔偿事宜的过程中,宋某家属与某购物中心公司、某超市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故宋某便将二者起诉至海沧法院。
调解:商场和超市分担责任
调解过程中,两被告表示,事发当日正好处于元旦假期人流量高峰期,扶梯旁已设置禁止携带婴儿车入内的警告标识,广播也有播放注意事项,还安排有工作人员在扶梯旁值守,只是事发时工作人员正好暂离岗位。因此,宋某携带婴儿车乘坐扶梯存在一定过错,且事发位置特殊,正好处于超市与外围商场交界处,因此在赔偿责任的承担上各方均存在争议。
经海沧法院对外围商场承租方及超市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释明,两被告均表示愿意共同赔偿宋某,最终以调解结案。
法官说法
商场负有
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侵权责任法层面的法定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此类案件中应坚持过错责任“严格化”的立场。在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时,应当基于其所受损害的事实,提出赔偿义务人负有符合社会一般价值判断所认同的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则应就其已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抗辩,这样才能兼顾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与利益平衡。
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物”之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为保管、维护及配备义务。也就是说,安全保障义务人对其所能控制的场所的建筑物、运输工具、配套设施、设备等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第二,“人”之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这种义务体现在应配备适当的人员为参与社会活动的他人提供预防外界及第三人侵害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