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点群体来厦落户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台海网10月1日讯 据厦门网报道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户籍迁移政策的通知》(厦府[2018]257号)要求,现将《重点群体来厦落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公安局
2018年9月29日
重点群体来厦落户实施细则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户籍迁移政策的通知》(厦府〔2018〕257号)规定,现就“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实施细则明确如下:
一、应届高校毕业生落户要求。应届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就业创业的,可落户我市。
二、往届高校毕业生落户要求。往届高校毕业生在厦就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落户本市:
1.在厦合法稳定就业,年龄45周岁以下的本科学历毕业生;
2.连续在厦缴交社会养老保险满1年,年龄35周岁以下的专科学历毕业生,其中落户思明区、湖里区应在思明区、湖里区单位连续缴交社会养老保险满3年。
三、技能人才落户要求。男性50周岁以下、女性40周岁以下,在厦连续缴保满1年的中级工或者在厦合法稳定就业的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可落户本市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
拟落户思明区、湖里区的技能人才要求本人在思明区、湖里区拥有《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房屋用途为住宅,所有权份额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1%)的房产。
四、参加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福建省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或我市A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技术能手称号的,参加世界技能大赛获得地市级以上选拔赛奖项的,可参照技师或高级技师申请落户本市。
五、中等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师)院校毕业生通过参加职业资格培训,按照技能人才落户我市。
六、积极吸纳各类留学回国人员到我市就业创业,其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落户根据《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办理。
七、高校毕业生是指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取得毕业证书当年度的高校毕业生为应届高校毕业生。
已就业高校毕业生变更就业单位的,按照在职人员流动方式办理。
八、高校毕业生申请落户我市,应当出示核验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出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门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者出示核验有效期内的学信网“在线验证码”或“学信二维码”。
九、通过技能人才申请落户我市的,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在人社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查询”平台(http://zscx.osta.org.cn/)可查询到。
十、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是指依法办理我市就业登记且在厦就业单位连续参加我市社会养老保险满3个月。
十一、本实施细则所称社会养老保险专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要求以企事业单位职工名义连续按时足额缴交,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不含补缴部分。
央属、省属驻厦单位职工由于管理原因未在厦缴交社会养老保险,可用单位为其在厦缴交的其他社会保险险种参照认定。
十二、本实施细则所指年龄均按照周岁计算,精确到日,即应当在达到相应年龄上限之日前申请办理。
十三、通过毕业生接收核准事项申请落户我市的,落户有效期为3年,自办理就业报到手续之日起计算。
本实施细则出台前已在我市办理毕业生就业报到手续但尚未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可按前款规定申请落户。
通过技能人才方式申请落户我市的,落户有效期为1年,自我市人社部门审核通过之日起计算,到公安机关办理时应符合落户年龄要求。
十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仍然按照原有规定执行;央属、省属驻厦企事业单位接收各类人员落户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十五、根据本实施细则落户我市人员,其配偶、子女投靠落户我市仍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投靠入户政策的通知》(厦府〔2015〕36号)的规定执行。
十六、《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户籍迁移政策的通知》及本实施细则公布执行后,我市原有规定及做法与其不一致的,均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户籍迁移政策的通知》及本实施细则为准。
十七、本实施细则由市人社局、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十八、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