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软暴力犯罪”实施手段隐蔽须更引起重视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健雄对法治周末记者分析,“软暴力犯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针对实践中黑恶势力新型犯罪提出来的概念。“软暴力”是相对“硬暴力”而言的。“软暴力”犯罪之前肯定存在暴力犯罪,成立之初一定有暴力威胁,如恐吓、威胁或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随意殴打他人、随意强拿强要、强买强卖等。
黄健雄表示,该暴力犯罪行为符合刑法犯罪构成条件的,应分别认定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等。由于黑恶势力暴力犯罪是在一方区域范围长期刑事暴力犯罪,未追究其刑事责任,使受害人、群众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压抑,特别是在农村群众一讲到某某是“黑社会”的人,精神压力大,心理负担重。由于“软暴力犯罪”行为实施手段十分隐蔽,受害人存在多重困扰:一是受害人自身往往难以取证,更难以申诉和举报,申诉和举报难以被置信;二是受害人之外的第三者难以察觉,容易认为受害人过于敏感,申诉不实,甚至怀疑受害人精神方面有问题。为了揭露隐藏在暗处的经过伪装的不法分子,有力打击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行为,有必要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范“软暴力犯罪”的追诉时效,以便有力打击“软暴力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