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段:驱赶员工、张贴大字、喷漆破坏
吴某为了向被害人宋先生讨要高利欠款,多次纠集他人至宋先生经营的房产中介公司,以喷漆、赶员工、口头威胁等方式干扰公司正常办公。
被害人宋先生说,2016年8月1日,他因资金周转问题,需要15万元资金,来到“厦门亨大投资公司”,找到该公司吴姓负责人,向他借款15万元,但宋先生实际拿到手的只有11.7万元。
在宋先生决定向吴姓负责人归还全部本金时,却被告知有两期还息违约,要求每日追加超期还息。当时,宋先生认为不合理,拒绝归还这部分追加款。随后,吴姓负责人及其下属吴某等人多次打电话威胁宋先生及其家人。吴某还带着一群人到宋先生的店里,往外驱赶员工,还在店里到处张贴“欠债还钱”的字样。每次讨债时,吴某都是“带头人”,连续骚扰3天,不让营业。随后,宋先生报警。
吴某还先后两次带人至湖里区江头建材城1家店面,采取喷漆等方式破坏店内样品及玻璃门等处,干扰店面正常经营。
被害人杜女士说,这些人经常到其店面闹事,不但四处泼油漆,还赶走客户。据介绍,2016年6月23日,她在江头建材城盘了一个店面并和原房东签订了合同,转让费是12万元,包括店里的所有样品。不料,她刚盘下店面的第二天,就有5名男子到店里,对方说原店主欠钱,并将店里的样品抵押给了他们。对方还称,如果找不到原店主就要把这些样品搬走。
2017年3月16日,被告人吴某、阿圆、陈某、刘某在厦门亨大投资有限公司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将“软暴力”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符合立法原意
“他们没有打人,只是催债。”开庭时,被告人吴某等人的辩护人为这些讨债人辩护说,本案4被告人所属的小额贷款公司系依法设立,吴某等均供述催收时不能实施打人、非法拘禁等行为。
那么,不打人、“软暴力”讨债是否构成犯罪呢?
该案审判长、厦门湖里法院刑庭庭长刘洲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对于一些滋扰行为到底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还是寻衅滋事犯罪,是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的几种典型情形也作出了相应列举,比如,随意殴打、辱骂他人、强拿硬要财物等情节严重的行为。但刑法条文的规定无法以列举的方式穷尽一切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所以在条文中多见“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内容,寻衅滋事罪的法条亦属此类。从立法技术的角度来看,此类条款应当理解为提示性条款,是为司法人员在实践中合理解释法律提供一个参照标准,即如果现实生活中发生犯罪行为,但该犯罪行为的方式手段并未明文见之于刑法条文中,是否入罪,则应根据现有的条文内容进行符合立法原意的适度解释,进而准确适用法律。
刘洲解释,本案中被告人所实施的某些行为如跟踪、以电话或者上门喷漆的方式滋扰债务人及其亲属,这些行为并未明确体现于寻衅滋事罪的条文之中,难道就不能认定为犯罪吗?但这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非常明显,对社会管理秩序这一刑法保护的客体之侵害也极为严重,因此,应当纳入刑事处罚的范围内。另外,将此类“软暴力”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犯罪,完全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立法原意和解释方法。对于该案的量刑,鉴于被告人尚能认罪悔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故在法定量刑幅度内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