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9月19日讯 据厦门日报报道 私刻印章,伪造两种合同,制造汽车销售差价800万元,厦门一公司经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司客车销售款。近日,集美法院对该起职务侵占罪案进行一审,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八年两个月,并退赔被害公司的经济损失。
案发
制造销售差价 侵吞销售款774万
2012年至2014年间,宋某(化名)负责厦门某汽车公司国内销售部的客车销售业务。2012年2月,宋某代表公司与武汉某物资公司达成销售200台客车的意向后,凭空捏造了一家武汉辉煌汽车贸易公司(化名),并称该公司是厦门某汽车公司的经销商。随后,他以辉煌公司的名义先后两次与武汉某物资公司签订了两份汽车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其以单价79万元的价格卖出200辆客车。
宋某不但将自己和武汉某物资公司签订上述合同的事实隐瞒下来,还私刻武汉某物资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以物资公司的名义在同年4月与自己所属公司——厦门某汽车公司签订了两份合同,使得公司误认为200辆客车是以单价75万元的价格销售给物资公司,从而形成800万元的差价。
2012年6月,宋某为了让厦门某汽车公司顺利发车给该物资公司,并掩盖自己做手脚、利用两种合同形成差价的事实,再次使用私刻的武汉某物资公司合同专用章,以物资公司的名义向厦门某汽车公司发出《关于更改开票主体的告知函》,要求将该200辆车的开票主体变更为武汉辉煌汽车贸易公司。宋某通过上述方式共侵吞厦门某汽车公司客车销售款774万元,剩余26万元则因该物资公司未支付给武汉辉煌汽车贸易公司而未能得逞。
判决
利用职务之便 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2015年,厦门某汽车公司在内部专项审计活动中发现宋某的上述犯罪事实并报案。但宋某辩称,自己并没有侵吞厦门某汽车公司客车的销售款,差价全部用于公司的市场开发,公司对此知情。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厦门某汽车公司的汽车销售款近80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连线法官
伪造公司印章如何定罪?
本案被告人宋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实施侵吞公司汽车销售款的过程中,还伪造了武汉某物资公司印章。宋某的行为是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伪造公司印章罪?抑或是数罪并罚?
本案的承办法官解释说,宋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了职务侵占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两个罪名。宋某的行为属于牵连犯罪,其伪造印章的行为属于手段行为,其主观目的是为了实施侵占公司汽车销售款,即为了实施职务侵占犯罪。按照我国刑法中关于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应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从一重罪处罚。
本案中,职务侵占罪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上,而伪造公司印章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故对宋某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