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男方无须赔精神损失,女方也不用退彩礼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晓月与王先生离婚。不过,法院没有支持王先生要求返还彩礼的诉求,也判决驳回了晓月索赔精神损失费的诉求。
针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是自愿接受终止妊娠手术,其要求被告支付妊娠医疗费的诉求,于法无据。原告主张被告对其实施冷暴力,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而且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损害赔偿情形,因此,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针对王先生主张妻子应返还30万元彩礼的意见,法院认为,首先,女方提出未收到该彩礼;其次,暂且搁置彩礼是否收到的争议不论,鉴于双方婚姻是具有感情基础的结合,婚后也有共同生活并曾孕育生命,接受终止妊娠手术虽系女方自愿,但王先生亦具有相当责任。因此,本案不属于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王先生要求返还彩礼,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王先生主张的70万元夫妻共同债务,法院认为,王先生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这笔共同债务,而且这涉及案外第三人利益,不宜在本案直接予以认定和处理,如案外债权人欲主张权利,可自行起诉解决。
律师说法
哪些情况能退彩礼?
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辉律师说,彩礼在我国民间婚俗中由来已久,也是结婚过程中家庭的一项重大开支。对于持续时间较短的婚姻而言,彩礼的返还问题有法可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二)、(三)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返还彩礼的问题,除了结合上述司法解释所列的几个参考条件,还可以把以下因素作为判决的考量依据:(一)彩礼的实际用途;(二)婚姻存续期间的长短;(三)离婚的具体原因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实际判决中,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酌情返还全部或者部分彩礼,以使得判决更贴近实际和更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
相关案例
闪婚又闪离 7万彩礼退3万
一对年轻的男女,认识两个月就闪婚,婚后不久又闹离婚。但是,这短暂的一结一离,留下了一个“后遗症”:7万元彩礼怎么办?
近日,导报记者从厦门中院获悉,该院此前曾审理过这样一起彩礼纠纷,最终终审判决要求女方返还部分彩礼。“从我们登记结婚,到她‘失踪’,不到7个月的时间里,没有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起诉离婚的男青年阿添说,几年前他经人介绍认识了阿巧,随后他携带7万元彩礼到阿巧家订婚。订婚十天后,两人就办理了结婚登记。之后,阿巧也没有住在丈夫家里,只是偶尔才去丈夫家。婚后,两人经常吵架,后来阿巧甚至躲了起来,双方很久没有见面。
结婚半年多后,阿添将阿巧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阿添起诉认为,阿巧应当退还全部彩礼。
最终,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要求阿巧退还阿添彩礼3万元。法官说,阿添的7万元彩礼,其中一大部分女方已经用于请客和购买结婚用品。因此,阿添要求阿巧返还全部彩礼的理由,并不充分。鉴于两人婚后不久即分居,结合彩礼的使用情况,所以终审判决支持两人离婚,并要求阿巧返还部分彩礼。
订婚后分手 8万彩礼讨回6万
为彩礼闹上法庭的男女并不少。此前,思明区法院也受理过一起这样的纠纷,小伙刘先生状告女方,要求归还8万元彩礼。
原来,双方于数年前订婚,当时男方小刘家人给女方吴小姐家送了8万元彩礼。订婚后,女方开始筹备婚礼,不但拍摄了婚纱照,还购买了结婚所需的首饰、衣物和床上用品。
谁也没想到,订婚之后不久,这对“冤家”就经常吵架。很快,两人就闹分手了。事后,小刘向女方提出,既然不结婚,就要退还彩礼,但遭到拒绝。为此,小刘起诉到了法院。
最终,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女方返还6万元彩礼给男方。法官说,因双方筹备婚礼,女方花了3万多元。这些都是因筹备婚礼购置的物品,如果转让势必造成一定程度的贬值。所以,因双方无法缔结婚姻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应从彩礼中予以适当抵扣。最终,法院酌定女方只需再退还6万元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