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8月6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林加仁/文 陶小莫/漫画)空调外机声音“扰邻”,该不该拆?邻居养鸽鸽粪“扰民”,你有权制止吗?加装防盗门占用公共通道,是否构成侵犯相邻权……
最近,厦门两级法院受理了多起相邻权纠纷。邻居,该拿什么保卫你的权益?相邻权,包括哪些权益?针对这些问题,近日导报记者采访了厦门中院民五庭法官,请法官为读者详解“相邻权”。
法官说,相邻关系在当事人之间确立了权利义务关系,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就是要寻求相邻各方利益的相对平衡。
案例1
空调外机“扰邻”,该不该拆?
空调外机安装在楼上、楼下两套房子之间的外墙上,产生一定的声音及热风,该不该拆除?这样一起邻里纠纷,官司竟然打了两审。一审法院判“拆”,二审法院判“不拆”。
近日,导报记者从厦门中院了解到这起极具争议案件的始末。原来,樊先生和张先生分别是同安区同一个小区603室、503室的所有权人,他们二人系上、下层的邻居关系。其中,603室是楼中楼户型。
2014年7月,张先生将两台空调外机安装在自己与樊先生两套房子之间的外墙上。空调安装后,樊先生觉得这两台空调“扰邻”,还说空调产生的噪音、震动、热气等对其生活造成了影响。
因此,樊先生就以张先生侵犯其相邻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先生立即拆除侵占其房屋外墙位置的两台空调,并恢复原状。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当中张先生有权使用小区的公共外墙放置其空调外机,但应保证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参照《国家空调安装标准》第六条:“空调的室外机组应尽可能远离相邻方的门窗和绿色植物,与对方门窗距离不得小于3米。”然而一审法官通过现场勘查了解到,张先生空调外机安装位置与樊先生住所窗户距离小于3米,而且空调外机运转时确实产生一定声音及热风,影响了樊先生的正常生活。因此,一审支持了樊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张先生不服,上诉二审。近日,厦门中院二审开庭审理了这起相邻权纠纷。二审期间,被告张先生向法院提交了证据,用于证明该小区内的空调都是往窗台上安装的,而且与相邻方窗户的距离均小于3米。
厦门中院审理后认为,综合本案情况,张先生安装空调的行为并无不妥。
因此,近日,厦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樊先生的全部诉求。
法官说法
相邻人应有“容忍义务”
本案承办人、厦门中院法官分析说,《国家空调安装标准》并非强制性法律法规,根据法院现场勘察空调的安装现状,小区其他住户空调外机的安装亦无法达到与对方门窗距离不得小于3米的标准,张先生放置空调外机的位置符合小区空调的安装习惯。樊先生作为相邻关系人,对张先生安装空调的行为应有一定的容忍义务。而且,樊先生居住的603室为楼中楼,其对应的外墙尚有充足的空间可供利用,其直接诉求张先生拆除空调外机,不符合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案例2
邻居养鸽,你有权制止吗?
邻居养鸽,你有权制止吗?海沧法院曾审理过一起这样的邻里纠纷,最终一审判决禁止被告“放养鸽子”,这也是海沧法院首次判决“限制鸽子自由”。
原告老吴说,这些鸽子,已经严重影响了他家的生活。几年前,邻居老张在二楼顶层搭起了鸽子笼。由于老吴和老张两家紧挨着,鸽子总往老吴家飞。
每一天,老吴家的阳台、窗台、窗户玻璃上,全是鸽子粪。对此,老吴一家苦不堪言。而且,连楼顶的水箱也跟着遭殃,老吴说:“鸽子粪便顺着缝隙流进水箱,我们喝的水都受污染了。”
最高峰时,老张养的鸽子多达上百只。只要鸽子一出笼,老吴家就遭殃,陷入鸽粪的“包围”。
为此,老吴将老张告上法庭,他起诉要求老张停止养鸽或不再放养,并索赔清洗粪便的费用及精神损失费共计8000元。
经审理,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老张不得在与老吴相邻的住处放养鸽子,并要求他赔偿老吴清理费400元。
法官说法
可以养鸽,但禁止“放养”
“养鸽子可以,但不能放养。”法官说,老吴与老张系相邻关系,双方依法享有相邻权。因放养鸽子会对相邻的房屋造成污染,所以,对放养鸽子的行为应当予以禁止,针对原告要求被告“不准放养鸽子”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此外,老张因饲养鸽子对老吴房屋造成鸽粪污染,应赔偿清理费400元。
案例3
加装门占用通道,是否侵犯相邻权?
集美区一业主因自行安装防盗门,占用公共通道,导致邻居通行不便,被判侵犯相邻权,还要移除自行安装的防盗门。此前,集美法院曾审理过这样一起相邻权纠纷。
原告阿秋与被告小羽夫妇是集美区一小区同一层楼的业主,两家的户门方向呈直角,两户公共走道的宽度约120厘米。后来,小羽夫妇的房屋在装修过程中拆除了开发商原安装的户门,自行安装了一扇朝内开启的门和一扇朝外开启的防盗门。其中,朝外开启的门被开启90度时,横跨公共走道并占用走道约90厘米,走道就只剩下约30厘米供行人通行。而当门被全部开启时,距离原告的门仅有12厘米。
这个防盗门安装后,邻居阿秋感觉自己几乎“无路可走”,为此将小羽夫妇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将防盗门移除。
最终,集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本案防盗门客观上造成了原告及其亲友进出家门的危险和通行的妨碍,侵犯了原告的相邻权,原告主张消除危险、排除妨碍,于法有据,所以法院判决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