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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手三年后打起欠款官司 法院:无法证明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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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海网7月30日讯 据厦门晚报报道 同居两年的情侣,分手三年后男方突然提起诉讼向女方追讨16万余元及利息,称这是两人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的借款和支出费用。近日,湖里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民事纠纷案件,以事实依据不足为由,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文/记者 陈军 通讯员 湖法宣

  当初未登记先举行婚礼,分手三年后突然追讨借款

  2009年,小祥(化名)来厦务工时与小惠(化名)相识相恋,同年8月两人举行了婚礼,此后便生活在一起了。

  同居期间两人感情不错,不过由于小惠当时未满法定婚龄,他们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小祥离开厦门到外地工作,小惠也返回了河南老家。两年间,小祥通过银行卡转账,陆续给小惠汇了几笔数万元的款项,用于日常生活开支等。没想到,正是因为这几笔汇款,导致两人于2012年8月分手。

  本以为两人的关系就到此结束了,2016年3月,小祥向湖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小惠及其家人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借款16万余元及相应利息。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被法院驳回;2017年5月,法院正式审理此案。

  提起诉讼前从未要求还款,转账记录无法证明借贷关系

  小祥说,两人同居期间,因小惠的母亲想在老家买房、她的父亲患病需要治疗等,他先后给小惠汇款共十余万元。他认为这些款项是借给小惠及其家人的,既然分手了就有权要求其返还。

  小惠及家人则认为,这些钱是经小祥同意之后,用于购买日常用品及其他生活支出。而且,这是在双方处于同居关系下的正常经济往来,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小惠一家还提出,两人关系存续期间在小祥身上的花费也不少,如果要追讨同样也有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祥与小惠尽管没有正式结婚,但已经举办了婚礼,应认定为未婚夫妻关系,双方同居期间的合理经济往来是正常的。因此,涉案款项用于小惠及其家人日常生活和医疗费用有一定的可能性。

  法官认为,在两人分手至提起诉讼的近4年间,小祥都未向被告提出还款要求,不合常理。原告应当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仅凭转账记录无法证明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据此,法院驳回了小祥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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