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7月22日讯 据厦门晚报报道 老杨和阿美(均为化名)是一对夫妻,两人以阿美的个人名义开办了一家独资公司(以下称“A公司”)。后来,A公司因拖欠货款被告上法庭,除了公司的唯一股东和法定代表人阿美之外,老杨是否也有责任偿还债务呢?近日,集美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夫妇共同经营的A公司应偿还货款36.5万元及逾期付款产生的违约金。
据了解,从2016年5月起,A公司开始向B公司购买塑料米,双方口头约定按月结算货款。B公司每个月向A公司出具《对账单》,由负责人老杨签字确认后,再回传给B公司。2017年4月,经核对账目,老杨确认A公司尚欠B公司塑料米货款41.5万元。当月,老杨通过银行转账向B公司支付了5万元,尚欠36.5万元至今未还。
随后,B公司多次向老杨与阿美催讨货款,两人都以各种借口不予支付。B公司遂将A公司及其实际经营者老杨、阿美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偿还货款36.5万元,并支付因逾期付款而产生的相应违约金。
原告B公司认为,虽然阿美是A公司的唯一股东,但实际上是夫妇俩共同经营的,两人对公司的债务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庭审时,被告老杨和阿美均未到庭答辩,也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包括对账单、汇款记录在内的一系列证据足以证明,A公司至今尚拖欠B公司货款36.5万元未付,已经构成违约。由于两名被告系夫妻关系,且两公司的业务往来均由丈夫老杨在接洽,送货单和对账单等均由其签字确认,也有货款部分是通过老杨的账户转账的。因此,法院认定A公司系阿美与老杨夫妻共同经营,两人都应对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据此,法院做出前述判决,该判决已正式生效。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经营公司
公私财产难区分
承办本案的法官介绍,在公司创立前期,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不少经营者会以自己的名义成立一人公司。但现实生活中,由于实际经营需要,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很难独立区分开来。如本案中,被告一人公司实际上由夫妻共同经营,公司的财产也很难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据此,法院认定,被告夫妻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