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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事法院首次以中英文双语版的形式 向社会发布海事审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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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日上午,厦门海事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7年度审判白皮书。

  台海网6月25日讯 据厦门日报报道 22日上午,厦门海事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7年度厦门海事审判工作情况。

  这是该院自2015年发布年度海事审判白皮书以来,首次以中英文双语版的形式,向社会发布海事审判报告。

  据厦门海事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李涛介绍,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全国海事法院要全面推进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品战略。海事法院作为我国司法的国际窗口,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主力军,必须着眼于海事司法影响力的拓展与延伸。以中英文双语版的形式向社会发布海事审判报告,旨在适应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需要,提高公信力,增加海事司法透明度。

  根据白皮书发布的情况看,2017年,厦门海事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3651件,其中新收3086件,同比增长36.5%,旧存565件。全院共结案3141件,比上年多1061件,同比增长51%,累计结案率86.03%。与上年相比,结案数增幅大幅高于收案数增幅,结案数近年来首次超过收案数,全院未结案件数同比下降9.7%,近年来案件不断积压的状况有所改善,结案压力有所缓解。

  特点1

  诉讼案件增加明显

  2017年,航运市场虽有回暖,但航运纠纷依旧频发,全年新收海事诉讼案件2110件,较上年增加54.2%。

  从案由来看,传统占比较大的案件减少,如船员劳务合同纠纷、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海上货物运输纠纷类案件尤为明显。

  与行业经营状况改善的态势相对应,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数大幅回落,收案仅279件。多数案件因拖欠工资引起,涉及民生、群体性案件居多,仍有整船甚至整个公司船员起诉的情况,影响较大。法院加大司法资源投入,加强案件调解,由于航运企业经营也在好转之中,调解成功数量不断上升,达到141件,案件调撤率大大提高,达到70%。

  海上货物运输纠纷案件持续下降,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回升。海上货物运输纠纷和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历来是海事法院受理的主要案件类型。2015年以后,这两类案件数量持续下降。2017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收案数58件,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收案42件。

  部分类型案件,如债权登记、债权确权和养殖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等,数量则迅猛增长。

  据分析,增长原因一部分是由于海上油污事故引发,另一部分缘于船舶司法拍卖。2016年以来,全院船舶拍卖数持续处于高位,2016年拍卖38艘,2017年拍卖29艘。船舶裁定拍卖后,与船舶有关的海事债权人,纷纷办理债权登记和提起确权诉讼,要求从船舶拍卖款中受偿。

  特点2

  执行质效大幅提升

  2017年,厦门海事法院执行案件新收976件,执结1001件,同比上年分别增加83件和314件。同期执行人员数量不变,人均结案280件以上,最高364件。执行结案率72.78%,实际执行率为83.56%。执行工作质效均有较大提升。

  据介绍,2017年执行质效大幅提升的原因,除了部分系列案件顺利执结外,主要在于:一是提升执行信息化建设。使用全国总对总查控系统、福建省点对点查控系统、厦门本地查控系统,将被执行人主要财产“一网打尽”,“查人找物”模式实现重大变革。大力推行网络司法拍卖,拍卖模式实现重大变革。2017年在淘宝网上拍卖70次。船舶全部网拍,共拍卖43船次,成交22艘,成交金额3.26亿元,网拍覆盖率达到100%。使用执行节点流程管理系统,借助信息化平台,向当事人公开执行节点信息和流程,执行管理监督模式实现重大变革。二是改进执行款物的管理。开始使用一案一账户,实现执行款收支全程留痕、全程公开、全程接受监督。三是严格终本措施的适用。将历年来的终本案件制作台账,每月报告财产调查情况,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及时恢复执行。2017年终本案件107件,终本率降至8.18%。四是加强各方沟通协调,有效化解争议,促成债务顺利履行。

  特点3

  标的额高的案件减少

  数据显示,2017年新收诉讼案件数上升,但标的额高的案件减少,故收案标的金额反较上年下降,降幅超过50%,数值回归往年常态。2017年全年诉讼案件判决结案340件,较2016年554件下降38.6%,幅度较大。虽然总体上判决数量有所下降,但从判决内容来看,争议问题的专业性、复杂程度有所上升。

  此外,“四涉”诉讼案件大幅增加。2017年,旧存“四涉”诉讼案件42件,新收“四涉”诉讼案件586件(其中涉台7件,涉港、澳30件,涉外549件),结案594件,未结34件,结案率94.59%。

  典型案件摘登

  填补“海上风险”认定空白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海上救助

  【基本案情】

  福建冠海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海公司”)所属的“冠海308”轮自2014年10月起,长期锚泊上海宝北锚地。2016年3月2日,船上船员因船东欠薪全部离船,船舶无人值守。上海海事局指挥中心向上海晟敏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敏公司”)下达《应急处置任务通知书》,要求立即安排船只及人员至该轮现场守护。3月2日14时25分,晟敏公司安排船只进行守护。

  之后,通过应急处置协调会协调,参会各方形成共识:“冠海308”轮处于危险状态,必须尽快将其移泊至影响相对较小的水域。

  2016年10月20日,厦门海事法院扣押了“冠海308”轮,后裁定拍卖了船舶。晟敏公司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冠海公司支付海难救助报酬、船舶看管费等800万元及相关利息,并确认原告上述债权享有船舶优先权或留置权。

  厦门海事法院认为,晟敏公司进行守护,符合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其作为救助方,有权要求救助报酬。在“冠海308”轮应急处置协调会中,双方对看管船舶等形成共识,成立合同关系。晟敏公司此后继续进行守护,属履行保管合同义务。冠海公司应参照看船费标准,向晟敏公司支付保管费和实际发生的拖轮费用。据此判决,冠海公司支付海难救助费32186元、保管费用1755000元、拖带费用187770元及利息,晟敏公司就海难救助费及利息享有船舶优先权,对保管费用、拖带费用及利息享有留置权。

  【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从海难救助所针对的“海上风险”入手,阐释了海难救助构成要件中“海上风险”的内涵,填补了海事司法实践中关于“海上风险”认定的空白,明确海难救助行为必须降低被救助船舶所面临的海上风险,并据此对守护救助和保管性质的看船行为予以区分,驳回了原告就保管看船行为提出高额救助报酬的请求。

  对海事主管机关组织的救助作业,援引《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国家有关主管机关从事或者控制的救助作业,救助方有权享受本章规定的关于救助作业的权利和补偿”规定加以解释,确认实际实施救助作业的企业作为救助方主张海难救助报酬的权利,充分肯定和鼓励了社会力量参与海上救助。一审宣判后,双方服判息诉。判决结果在航运界产生了良好的反响。

  设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受害养殖户顺利获赔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23日,图瓦卢籍“安娜”(ANA)轮在福建省罗源湾水域触礁搁浅,船上燃油大量泄漏,造成当地水域污染。福州百洋恒丰公司等清污单位受海事局指派出动船舶、物资、设备等开展清防污应急处置作业。水质保险财团为该轮的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人。因“安娜”(ANA)轮船东下落不明、无从联系,百洋恒丰公司等两家清污企业、298名当地受害渔民先后对水质保险财团提起诉讼,提出6729万元的清防污费用和近7000万元的海产养殖污染损害索赔。

  厦门海事法院受理案件后,水质保险财团在诉讼中申请设立了数额为18774340.96元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两家清污企业和罗源县碧里乡盛丰养殖场等298名油污事故受害养殖户申请了债权登记。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就债权及清偿数额、诉讼费用承担等和基金款项的分配达成和解协议和分配方案。法院对和解协议和分配方案予以确认,并据此执行发放了款项。同时,法院案外进一步引导和帮助渔民申请国家油污基金补偿。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本案的难点在于,被告水质保险财团是美国设立的非法人保险组织,在中国境内无人员、无机构、无业务、无财产。如何让被告接受中国法院管辖、承担责任,让受害人的损失依法获得救济,海洋环境得到保护,对中国法官的智慧提出了考验。

  受理案件后,厦门海事法院法官主动与被告联系,告知案件情况,敦促其作为国际海上保险人应当履行的各项义务。对被告有关燃油污染损害责任国际公约、中国海商法和中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疑问都及时给予了明确的指引。由于被告是美国社团,在当地没有社团登记的要求,如何办理应诉身份确认和授权委托手续的问题,法院予以合理考虑,灵活安排,同意由律师出具法律地位声明函的方式办理手续,合理放宽了准备手续的时限。诉讼的运行充分体现了公开和透明,程序争议及时得到妥善的裁判。最终,被告不仅接受中国法院管辖出庭应诉,而且主动从境外汇入近2000万元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用以支付损害赔偿,并在法院主持下,与众多原告达成了和解。案件的圆满处理,进一步推进了我国海事司法权威的树立,彰显了大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影响力。

  有效解决案件执行异议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景涛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涛公司”)因被执行人厦门毅成达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毅成达公司”)怠于履行判决,向厦门海事法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毅成达公司陆续偿还1100万元,由于双方当事人对执行余款争议较大,厦门海事法院遂委托福建某会计师事务所对案涉剩余执行款(或利息)进行计算。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就执行余款具体金额做出鉴定。但毅成达公司以各种理由,向厦门海事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回上述《专项审计报告》作为后续执行利息的依据。

  厦门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专项审计报告》在计算上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计算得出的执行余款缺乏法律依据,最终裁定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成立,撤销厦门海事法院以《专项审计报告》作为案涉执行案件中执行余款的依据的执行行为。申请执行人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厦门海事法院审查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复议申请。

  【典型意义】

  执行异议是对当事人在执行案件中因程序上权利受到侵害而进行的有效救济,具有便捷性和及时性的特点,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执行异议的各种理由中,双方当事人对迟延履行利息的争议占有重要比例。

  本案在以下两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一是明确了对执行余款的计算确认是执行法院的职责;二是系统梳理了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标准。

  本案的审理打破了执行过程中过分依赖专门审计机构计算利息的观念误区,同时,法院对迟延履行利息的详尽分析计算、对相关执行法律的精确解读及适用,解决了双方当事人争论已久的问题,突破了执行过程中的瓶颈,有助于推动案件的顺利执行。对于海商事金钱债务执行案件中基本都会涉及的迟延履行利息问题,该案的思路及实践具有较典型的启发和借鉴意义。该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了海事执行异议案件提供执行救济这一特殊而重要的作用,既维护了相关主体合法权益,也进一步提高了海事执行行为的效率,是海事法院规范执行行为、破解执行难的生动实践。该案被评为2017年福建法院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件。

  为何要用双语发布?

  此举旨在提高公信力,增加海事司法透明度,同时也是为了适应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建设需要。

  去年审判情况如何?

  结案数增幅大幅高于收案数增幅,全院未结案件数同比下降9.7%,近年来案件不断积压的状况有所改善,结案压力有所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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