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6月1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厦法宣/文 陶小莫/漫画)几个孩子结伴游泳,一人不幸溺亡,谁担责?学生开车门撞伤他人,监护人要不要赔?四岁儿童爬上幼儿园凳子,摔成十级伤残谁赔……
六一儿童节来临,厦门中院于昨日发布了一批儿童维权典型案例,供广大家长维权借鉴参考。
据法官介绍,近年来,厦门地区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侵权案件数量呈逐年增长态势,案件类型趋于多样化。当前,家庭、学校和社会机构在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中均存在薄弱环节。
孩子相约游泳,溺亡谁来担责?
小俊(化名)是一名10多岁的孩子,案发当天,小胡、小吴和小俊等6个孩子一起相约到思明区观音山附近的海域游泳。
不幸的是,小俊在游泳的过程中溺水,经路人搭救送至附件医院抢救,但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小俊的父母认为,对于小俊的溺水死亡,与他结伴一起去游泳的另外5个孩子以及他们的监护人也有责任。因此,小俊的父母就将另外5个孩子及其监护人告上了法庭。
近日,厦门中院审理后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认为,作为与小俊相约同行的小伙伴,小胡等四个孩子对小俊的溺亡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这四个孩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另外,还有一个结伴同行的孩子因事发时未满10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小俊的溺亡不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和各方当事人过错程度,酌定小胡和小吴等4个孩子的监护人共同承担5%的“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判决要求,四个孩子的监护人连带赔偿小俊父母经济损失4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