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5月18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近日,一则“空姐乘坐顺风车遇害”的消息传遍全国,令人痛心不已。遇害的空姐今年21岁,5月6日她在郑州航空港区搭乘了一辆顺风车后不幸遇害。
5月12日,郑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郑州”发布称,“空姐顺风车遇害案”嫌疑人刘某华尸体已被打捞。案件至此告破。
那么,“空姐乘坐顺风车遇害案”,凶嫌死了就一了百了?凶嫌的家人、继承人要不要担责?滴滴平台要承担怎样的责任?顺风车平台负有哪些安全管理责任?网约车的安全管理又该做到什么程度?
针对这些市民关注的顺风车、网约车相关法律问题,昨天导报“律师来了”团队给出了专业意见,为读者解疑释惑。同时,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陈绿祥、吴才木、张嘉嘉律师和福建通久律师事务所吴水霞律师还总结出了顺风车、网约车安全“9问”。
据悉,近期各地顺风车、网约车行业发生了多起危害乘客安全的恶性事件。5月15日下午,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副司长蔡团结接受央视专访,表示网约车行业不是法外之地,保障乘客安全也是网约车规范发展的底线。
问责1
空姐遇害 凶嫌死了就一了百了?
陈绿祥律师:根据警方通报,犯罪嫌疑人刘某华已投河自尽。那么,从犯罪嫌疑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角度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等相关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是再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如果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因为死亡而无须再承担刑事责任。
另外,从犯罪嫌疑人是否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角度看,如果犯罪嫌疑人尚有遗产而且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加害事实存在,则其赔偿责任并未被免除,受害人亲属可依法主张经济赔偿。因此,从民事赔偿的角度而言,并非说凶手死了就简单的一了百了。
问责2
顺风车出事谁来担责?
陈绿祥律师:刑事方面的责任应由嫌疑人或被告人自行承担,不会牵连其它主体,比较可能引发争议的问题主要在损失赔偿责任方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可知,有过错的相关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那么,谁可能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呢?
首先,侵权人刘某华本人毫无疑问是第一赔偿责任主体。
其次,如果侵权人死亡且留有遗产,则其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滴滴出行等相关平台如果未对司机信息尽到谨慎审查义务,未对日常运营尽到适当管理义务,并且这些过失与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那么相关平台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