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5月8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集法宣)儿童在游乐场玩耍受伤,构成伤残谁来担责?昨日,集美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引发的索赔案。
2017年8月的一个傍晚,居民阿美带着7岁的儿子小诺与几位朋友一同驾车来到集美区一家餐饮店用餐。
到餐饮店门口后,阿美让小诺与朋友先行下车进店,自己则去停放车辆。朋友进店后先到柜台点餐,小诺自行跑到店内免费游乐场的蹦床玩耍。
当时,由于游乐场内儿童较多,小诺在玩耍过程中腿部被踩到受伤、疼痛啼哭,阿美停好车进店后闻声赶来,将小诺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小诺右侧胫腓骨下端骨折,需进行手术。
事发后,阿美夫妇作为小诺的法定代理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餐饮店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
阿美夫妇认为,餐饮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小诺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餐饮店则认为,小诺受伤并非游乐设施的质量问题所导致;而且事发时,小诺在没有大人陪同的情形下自行进入游乐场,其监护人应承担部分责任;小诺应当是其他儿童踩伤,应由实际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承办法官首先对双方进行释法析理。
一方面,法官对餐饮店表示,餐饮店提供的免费游乐服务是为消费者提供的延伸服务,同样应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但餐饮店设置的监控装置未能拍摄到事发区域,事发区域也未安排人员维持秩序,导致餐饮店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危险,说明餐饮店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明显存在过错,应对小诺的受伤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法官也向阿美夫妇指出,事发时,小诺年仅7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阿美夫妇作为其监护人应当妥善看护保障其人身安全,但事发时阿美并未尽到监护职责,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责任。
双方听取了承办法官的意见,同意进行调解。近日,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餐饮店同意赔偿小诺损失共计7万元,阿美夫妇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