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4月18日讯 公司欠债未还,三名股东却瞒着债权人,偷偷注销公司。股东以为债务可以就此一笔勾销,但法院却判决要求这三名股东还债。此前,同安区法院曾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件。
被告人吴某等三人在同安区共同经营一家电子公司,几年前,电子公司与原告一机械公司签约,引进一套设备。合同签订后,原告公司履行了设备生产、安装义务,但吴某等人经营的电子公司却没有付清货款,拖欠货款8万元一直不还。
后来,机械公司向电子公司催讨欠款,结果,电子公司股东吴某告知对方:“公司已经注销,欠款不予偿还。”
为此,机械公司只好告上法庭。经审理,同安区法院判决认为,吴某等人明知公司债务尚未清理完毕,却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并承诺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这属于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
因此,法院判决要求三被告股东偿还剩余债务及利息。
小股东“拆散”大公司
小股东有权解散大公司吗?此前,翔安区法院曾审理过一起小股东起诉要求解散公司的案件。
经查,这家服饰公司成立于2011年,其中,原告张老大(化名)持股20%,出任公司监事;而弟弟持股80%,是大股东,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不过,这家公司已经多年没有召开股东会议了。而且,现在这家服饰公司也已经关闭了各销售渠道,不再有任何业务。
为此,哥哥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解散公司。哥哥认为,弟弟无视《公司法》的相关禁止性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把全部业务和精力转移至别的公司,违反了高管应尽的忠实义务。
最终,翔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小股东要求解散公司的诉求,判决解散这家服饰公司。
律师说,当大股东利用持股优势,从自身利益出发,利用公司财产,并将公司变成一个空壳时,公司就会成为大股东牟取私利的工具。于是,出于对正义的追求,我国《公司法》赋予中小股东解散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