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3月22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林利萍 通讯员 厦公宣)男子借酒劲损坏警车,因妨碍公务被判6个月徒刑。前天,厦门警方通报3起因侵犯民警执法权益被判处刑罚的案件。
2017年5月27日凌晨2时许,在思明区湖滨北路,奚某(男,41岁,厦门人)酒后与他人发生纠纷,并动手互殴。
滨北派出所民警出警后,欲将奚某带上警车到派出所进一步调查,奚某在警车内踢踹左后车门,并将左侧车顶拉手弄断,还损坏驾驶座椅边的透明档板,后被民警控制并带回派出所。
因涉嫌妨害公务,奚某于2017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5月31日被逮捕。8月21日,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奚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另两起案件中,一名26岁女子因琐事妨碍民警执法,被判拘役4个月;一名42岁男子酒驾又闯关,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判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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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民警执法有四种常见情况
妨碍民警执法的情况常见有四种:一是酒后与他人发生冲突,在接受调查时神志不清、行为失控;二是因琐事与他人产生纠纷,现场情绪激动、行为过激而拒绝配合;三是路面交通整治过程中不配合执法;四是酒后驾车为躲避检查强行闯关。
根据统计,自2017年以来,这4类情况占侵害民警执法权益案(事)件总数的89.35%。此外,不少当事人对侵害民警执法权益的行为存在错误认识,片面认为辱骂、推搡民警、脚踹警车及毁坏民警执法装备等行为情节并不严重,尚未意识到这些行为已触碰法律并构成违法甚至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