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要退房就要主张房产买卖合同有撤销、无效或者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首先,业主是否可以以开发商宣传过程中通过宣传单页、样板房大量宣传“商住房可以用于居住”,存在“欺诈”主张,而撤销合同?虽然开发商在宣传中使用了居住用房的宣传标语,误导业主,但是实际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往往对房产的性质进行了明确,即为商用或者商住两用性质,且宣传中往往会有“以实际情况为准”,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于业主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其次,业主是否可以以开发商在商业用地上建设楼房当做商住两用出售,或者以且擅自改变规划建筑功能,擅自加层、插层等改变建筑内部结构违反行政法规、规章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我国《合同法》第52条合同无效的理由第五款:“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中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而非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上述的行政法规、规章应属于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规定,并不会导致《房产买卖合同》无效。
第三,是否可以以开发商违约为由主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来解除合同?宣传中的例如“厨房”、“卫生间”、“天然气”、“隔层”、“楼板”等大量宣传承诺构成合同内容的一部分,根据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虽然在房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办公用途,但办公用途仅是约定了房产的性质和属性,其并不与宣传所涉内容完全排斥关系,因而宣传内容中使用的以上宣传居住住宅的术语应当作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开发商交房后无法提供约定房屋的,导致业主无法实现购买该房屋的用途的将构成违约,因此,业主要退房就要主张房产买卖合同有撤销、无效或者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