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投资收益回报率
案例3:
厦门骏豪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含有投资回报承诺内容违法广告案
来源:厦门筼筜市场监督管理所
案例
当事人厦门骏豪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销售名称为“巴厘香泉”的房地产项目中,采取的销售模式系由业主和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2#楼的房屋,而后再和第三方酒店管理公司签订《物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委托第三方统一管理,由第三方向业主支付租金。针对2#楼的销售,当事人曾发布过内容为“靓汤屋会赚钱”、“首付18万起,坐享海西第一泉”等广告宣传内容,并于 2014年05月01日至2015年02月01日在网站上发布过内容为“【巴厘香泉】6.5%超高回报率,精装温泉准现房”等含有投资收益回报率的广告宣传。
当事人发布含有投资回报承诺内容广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法人员最终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对当事人处以广告费用1倍即人民币45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