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3月11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湖法宣)同居期间生下女儿,分手之后抚养费谁来承担?为此,一对分手的恋人闹上法庭。近日,湖里区法院发布了这起非婚生女婴引发的抚养费纠纷。
李女士与赵先生恋爱同居多年,后来双方因感情破裂分手。2015年,李女士在医院产下一女婴,女婴出生后一直随母亲生活。
双方分手后,李女士多次与赵先生协商小孩的抚养问题,但是,赵先生却不愿承担抚养义务,拒绝支持抚养费。
为此,李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非婚生女儿由李女士抚养,赵先生每两年支付小孩抚养费48000元等。
经审理,法院认为,非婚生女现未满一周岁,尚处于哺乳期,且出生至今一直随李女士生活,所以女儿应由李女士抚养为宜。综合考虑非婚生女的实际需要、厦门地区的经济、生活水平以及双方负担能力,最终法院酌定抚养费按每月800元计算。
法官说法
非婚生子女,享同等权利
法官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本案中,李女士和赵先生未登记结婚生育一女,其女儿与婚生子女应享有同等的权利,有权要求父母对其履行抚养义务。因此,法院最终判决非婚生女由李女士抚养,赵先生支付抚养费并有权探视非婚生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