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2月12日讯 据海西晨报报道,妻子举债55万元,离婚时丈夫不用共同承担,只因债权人无法举证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的表示。近日,依据2018年1月18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海沧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做出了判决。
2017年6月至7月,阿俊分三次将55万元转给了阿燕;同年11月8日,阿燕向阿俊出具了《借据》,约定三笔借款将分别于2017年11月24日、2017年11月10日到期。可是到了借款期限后,阿俊多次要求阿燕还款,阿燕都以无力偿还为由予以拒绝。于是在2017年11月底,阿俊将阿燕、阿燕丈夫阿伟以及阿梅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三人偿还其借款55万元。阿俊提出,阿伟作为阿燕的丈夫应共同承担夫妻债务;阿梅为阿燕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据了解,阿燕和阿伟在1996年4月登记结婚,但两人已于2017年11月22日签订离婚协议。阿伟提出,其对阿燕与阿俊之间的债务并不知情,而且这些钱未用于两人共同生活。海沧法院审理认为,借贷事实有《借据》及相应的转账凭证予以佐证,足以认定;阿俊请求阿燕清偿借款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阿梅作为保证人在《借据》签字,依法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在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承担的问题上,法院则认为,55万元显然超过了阿燕、阿伟夫妻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阿俊也并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阿燕、阿伟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该债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的表示。据此,法院认为此项债务非阿燕、阿伟夫妻共同债务,阿伟不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近日,海沧法院作出判决,阿燕应向阿俊支付借款55万元及利息,阿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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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女子婚内个人举债55万 法院认定非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