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索赔66.6万,谁来担责?
2017年1月,小丰的家属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机械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费等损失共计66.6万元。
当时,劳动仲裁部门裁决要求公司支付小丰家属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驳回了其他的仲裁请求。小丰家属对仲裁裁决不服,为此又起诉到集美区法院。
小丰家属认为,小丰的工伤认定在2016年9月作出,但小丰已于7月死亡。由于公司未能及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导致相关部门无法对小丰的工伤伤残等级及停工留薪期进行评定,小丰系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所以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机械公司则认为,医院的《出院记录》说明,小丰在出院时伤情已经基本恢复。小丰治愈出院后,并没有到公司上班。小丰去世后,公安机关认定死因为“意外死亡、猝死”,证明了小丰的死亡并非因受伤引起,公司不应赔偿。
法官促成调解,公司补偿15万元
承办法官经审查发现,小丰家属并无证据证明小丰的死因与工伤有直接关系,而小丰的尸体已经火化,无法对其死因进行鉴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小丰家属很可能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但是,小丰确实发生了工伤,而又因公司未能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导致小丰连工伤赔偿也未能获得,这对于小丰家属一方也是不公平的。
为此,承办法官多次召集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小丰家属同意降低赔偿金额,而公司也同意对小丰家属进行一定补偿。
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公司同意向小丰家属支付补偿款15万元,小丰家属则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