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2月30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集法宣 陶小莫)被告拒不到庭,法官如何审案?近日,集美法院在审理一起案件时,在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进行了缺席判决。
这起案件是一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原告是厦门一家租赁公司。原告起诉后,法院根据原告方提交的被告的户籍地址,通过专递邮件向被告罗某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传票等诉讼文书材料,并在邮单上附上罗某的电话。但是,法院专递邮件被罗某拒收退回。
收到退件后,法院通过电话再次与罗某联系,向罗某告知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开庭时间地点、拒不到庭可能产生的缺席审判后果,并录音留存。
然而,到了法院开庭当天,罗某仍未到庭参加庭审。
因罗某无正当理由、未按照传票载明的开庭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为,应视为罗某放弃了抗辩的权利,他应当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最终,集美法院综合案件证据材料,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通常,被告为了避免遭受不利于自己的诉讼后果,会到庭参加答辩,并对原告所提的诉求及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如果被告未到庭,法院仅就原告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视为被告方对原告起诉状相关诉求和证据没有异议,这样作出的缺席判决可能对被告不利,相应的后果也应由被告自行承担。